作者:沈春蕾 郑金武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5/9 9: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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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激励报酬:落袋尚早

郭刚制图

■本报记者 沈春蕾 ■郑金武

“猜中了开头,却没猜中结局。”这或许是许多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的现实写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出,科技成果转化后,要“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部等部门和地方政府也为此出台了许多配套政策。

但在现实过程中,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作,更是一次“长远征途”,其间滋味只有科研人员自知。要让奖励和报酬真正“落袋”,还需“耐心等待”。

奖励形式各不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将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到对应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规定现金奖励比例不低于成果转化净收入的50%,股权奖励比例不低于股份或出资比例的50%。

2017年,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研发的水系钠离子电池技术获软银中国1.3亿元A轮投资,并已建成国内首条20MWh产线,产品达到欧美市场标准。上海硅酸盐所获前期技术转让费5000万元。

近日,中科院上海硅酸盐所研究员、水钠离子电池技术负责人刘宇向《中国科学报》透露,“团队按照50%的比例获得了现金奖励,我们决定将其留作课题组后续的研发费用。”

为调动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奖励力度,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净收入或者股份的70%奖励给科研人员,有的单位奖励比例甚至高达90%以上。

2016年,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北科院)下属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晓晖团队以“博物馆安全监测与应急指挥专有技术”知识产权,入股成立北京北劳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无形资产评估作价500万元,70%的无形资产共计350万元奖励给姚晓晖牵头的10人核心团队,其余的30%归单位所有。姚晓晖告诉《中国科学报》,“待公司发展壮大后,希望科研人员每年可以享受分红”。

北科院下属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的刘建兵博士,是北科院老年健康领域的学科带头人,主要研发智慧健康居家养老服务技术。2016年,刘建兵的部分技术实现成果转化,由北科院下属北京科力新技术发展总公司、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及刘建兵牵头的科研团队共同出资成立北京怡养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成果评估了500多万元为无形资产,用于成立公司,其中80%奖励给科研团队。

江苏大学则鼓励教师开展产学研合作,教师跟企业合作的项目认定,学校与国家纵向课题同等对待。江苏大学校长丁建宁告诉《中国科学报》:“在转化收益方面,学校将90%以上的收益留给科研人员;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产学研工作做得好的、取得重大成果转化的,都得到认可。”

破解成果评估障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原先财政部出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作价入股需进行评估。

然而,围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估曾备受争议。为破解评估障碍,今年4月,财政部修改了《暂行办法》,明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所有,成果是否评估可由单位自主决定。

在中科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技术发展处副处长李小娟看来,评估成果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比如,找外部评估机构对成果进行评估,评估完了要报批,需要走相关审批流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交易成本。

李小娟说,科技成果评估定价主要有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成本法是根据产出的成果花了多少钱来定价。但也有可能只投入十万元成本,却完成一项价值无法估量的优质成果,因此,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

实际操作中,科技成果评估面临的情况是:价格评高了,企业不接受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价格评低了,则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原本繁琐的审批流程,再叠加较长的评估周期,很容易贻误最佳的科研成果转化时机。

“成果评估严重束缚了成果转化的进程和结果。”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刘燕刚向《中国科学报》坦言。

“现在任何经济行为,都需要通过相应的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中科院上海药物所成果转化处处长关树宏介绍,目前资产评估公司大都是财务公司性质,以一个财务背景的公司来评估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资产价值,实属不易。

“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法律认可的评估体系。”中科院院士、武汉大学校长窦贤康曾指出,同一个成果,不同评估机构给出的估值,有可能相差数十倍。“面对差别特别大的评估结果,学校决策层的压力太大,甚至不敢做决策。”

然而,不再强制要求科技成果评估,并不意味着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随意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定价。修改后的《暂行办法》明确,相关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成果转化是“长远征途”

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将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然而科技成果转化本身却不是一件易事。

入股并成立公司后碰到的现实情况,让姚晓晖有些无奈。“一方面,现有的职称评定、考核政策等,并没有真正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提供有效的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仍存在许多掣肘的环节。另一方面,在现实的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需要学习了解的东西还很多。”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到哪一步了需要做什么,以什么样的流程开展工作最合理,科研人员事先并不清楚,都需要在碰到问题时具体去探索解决。”姚晓晖表示,“如果有一份成果转化清单,告诉我们每一步具体要做什么、该执行什么样的标准,有了这样的实操程序,科研人员会少走很多弯路,不至于浪费大量时间。”

此外,科研人员对公司运营和管理也不专业。姚晓晖说:“我是做方案设计的,而公司运营中涉及找软件开发团队、找投资机构等,我并不在行;许多投资人更愿意投风口上的技术,我与投资人在认知、沟通方面,也会有落差。”

“如果科研人员从成果转化的公司拿钱,需要遵循什么纪律?能否进一步细化明确?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会极大影响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姚晓晖也心有顾虑。

刘建兵认为,从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来看,最理想的方式是“研产”紧密合作,采用“货币+股权或其他长期收益分成”的合作机制。其中货币是对已完成成果的阶段性价值和前期努力的补偿,股权或其他长期收益分成使科研人员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关系,持续支持成果的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实现紧密的分工合作。

“科研人员没必要抱着成果不放,因为现实中创新的失败率很高,大部分科研成果并不能最终实现商业化。”刘建兵表示,“另外人的能力有限,术业有专攻,除了综合能力特别强的,科研人员直接经营企业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科研成果实现转化、产生价值才是根本。”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大方向、框架性的政策已经很完善了,但政府应该进一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有更明确的依据,使工商、税务、科技等各个部门都能更好衔接。”刘建兵表示,只有各方面理顺,促进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实现商业和产业化,科研人员才能真正从成果转化中得到切实的激励和收益,从而真正实现创新立国的战略。

《中国科学报》 (2019-05-09 第5版 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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