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天琪 袁一雪 来源: 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9/4/17 7: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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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科研成果转化路上那些“坑”

 

■本报记者 韩天琪 袁一雪

4月3日,本报头版刊发《杨蓉西:我的成果为何归属他人》一文,文中曾提到科技成果转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职务发明”。杨蓉西历时七年研发的“新一代乳腺癌早期体外分子筛查技术”在成果转化阶段因与德国海德堡大学医学院专利管理公司未协商一致,导致她最终签订离职合同并回国。

在我国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为应用科学研究者所关注的领域。必须指出,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过程已不单牵涉技术问题,还包括法律问题。想要将科技成果真正推向市场,懂点法律很重要。

意想不到的那些“坑”

易科学创始人孙磊已经经营科研仪器共享和实验检测服务公司5年,谈及科研人员对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时,他的基本判断是——大多数科研人员对于相关法律问题并不十分了解。“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感兴趣,但成功转化的还是少部分。很多科研人员只是做了前期的研发环节,根本没有接触到涉及法律问题的运作部分。”

科研人员要想让科研成果转化为产品面向市场,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通过任职机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部门与企业对接;二是兼职创业,即在保有高校或科研单位职位的同时,开设公司进行研发和转化;三是辞职创业。

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副教授尹锋林看来,后两种方式有可能遭遇法律风险。

曾经轰动一时的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付林一案就是高校教师兼职创业办公司遭遇司法指控的典型案例。

2016年3月,付林被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检方出具的起诉书,付林涉嫌“两宗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依照检方起诉书,付林个人曾控制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的法人是付林岳父母。另一家公司的法人是付林妻子曲燕。正因为付林在相关研发过程中与这两家公司发生了经济往来,因此被检方起诉。2018年9月20日,海淀区检察院决定对付林撤回起诉。在被关押的900多天中,付林对科研转化制度进行了深入思考。

至今,这一当时震惊中国科技界的案件仍然提示科研人员,兼职办公司从事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时可能面临的风险。

兼职办公司有法律风险,那辞职办公司进行成果转化呢?尹锋林提示,后者面临的风险一点儿也不比前者小。

“科研人员无论是社会经验,还是公司运作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比较少,稍有不慎就会掉‘坑’。”尹锋林说。

江奎(化名)曾是某国有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后辞职创业与一投资伙伴合作进行技术研发。该合作伙伴承诺给江奎部分经费进行研发,之后再生产经营。此后,合作伙伴将二人谈好的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个人账户对个人账户的方式打给江奎。但在双方合作出现问题后,对方将江奎告上法庭,起诉称100万元不是研发经费,而是给江奎的借款。此前,江奎没有仔细查看相关条款就签署了文件,最终,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为借款,须由江奎归还对方。由于此时该款项已经所剩无几,江奎在这场合作中不仅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还背上了100万债务。

“辞职创业进行成果转化与通过单位相关部门进行成果转化不一样,前者可能会有很多陷阱。”尹锋林提示。

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为例,合作对方要拿现金或实物进行投资,而科研人员一般是拿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入股。但知识产权可能会面临无效的风险,一旦出现这种情况,投资伙伴有可能要求科研人员用现金补偿。

此外,我国目前公司注册成立不强制要求实缴出资,认缴亦可。假设注册资金1000万元,投资伙伴出500万元,科研人员以技术服务为基础认缴500万元。当公司经营面临亏损时,对方有权利要求实缴,由于《公司法》并未将技术服务或劳务列为公司出资方式之一,因此,科研人员就有义务以货币进行实缴。

“很多辞职创业人员可能在成立公司之初没有压力,而经营一段时间后出现压力。”尹锋林说,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科研人员成果和收益两空。“不仅多年心血付之东流,可能还要付出很大代价,这些确实需要注意和考虑。科研人员在考虑成果转化时,不仅要看当前收益,也要平衡长远收益和风险。”

职务发明意味着什么

科研人员用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首先需要区分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属于单位还是个人。这要引入“职务发明”概念。

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教授孙玉荣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详细解读了“职务发明”的法律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何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作了进一步说明——第一种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二种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第三种是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在发明创造成果的研发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些物质条件对于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的归属作出约定的,遵照合同约定。

需要注意的是,职务发明的判定是遵照事实,即便职员未与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但该职员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都属于职务发明。而合同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明确约定发明人可以拿到多少奖励或者细化获取报酬的方式和比例。

“职务发明的所有权归属单位,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发明人享有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这是目前世界上的通行做法。”尹锋林补充说。

分红权意味着什么

据尹锋林介绍,在我国,如果科研人员任职单位是企业,发明人和企业可以就科技成果转化后的奖励、报酬的比例和金额进行约定;如果任职单位是国立大学或科研事业单位,法律规定给予发明创造人和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能低于收益的50%,该比例可以以现金或作价入股的方式体现。

所以,无论是依据双方约定还是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人至少拥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至于计算方法,双方可以协商,如果相关利益争议较大,可以进行诉讼。

尹锋林特别提醒,如果科研人员在做出了发明创造后离职,并在离职时迫于单位压力签订了“此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发明创造人无关”的协议,则该约定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受胁迫或乘人之危而撤销或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离职科研人员要想撤销或变更上述约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会丧失主张撤销或变更的权利。

国际上已经有很多关于“分红权”的案例。

2004年,日本东京地区法院判决日本一家化学制造商Nichia向其前雇员中村修二支付200亿日元的发明专利补偿金,创下了日本同类案件赔偿金额的历史最高纪录。

中村修二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教授,上世纪90年代他还是Nichia公司雇员的时候,发明了用于液晶显示器的蓝色发光体(BLED)。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雇员基于职务需要所作出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所有权属于雇主,但是,雇主需相应地给予发明人一定补偿。

自行开公司意味着什么

孙玉荣强调,不论职员是离岗创业还是辞职创业,首先要明确此前的专利权是属于单位还是个人。“如果是属于单位,就需要单位同意后才能实施转化,个人不能随便使用职务发明”。这点需要特别注意。“不要认为离开单位,发明创造就与原单位无关。还是应该有法律意识。如果可能,在需要职务发明进行创业时,在与单位协商的过程中最好留下书面证据,比如书面申请、合同等”。

此外,如果所在项目组有多人参与,且研究成果未来将进行成果转化,最好在课题研究开始时就根据任务书签订合同,以贡献大小规定成果转化的占有比例,以规避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起诉至法院一般也会根据当时课题任务书的规定比例来进行认定。

在尹锋林看来,如果科研成果是职务发明,科研人员就没必要用违规的方式自己成立公司。“可以通过单位作价入股的方式获得股权,这是合法合规的途径,也能够保证科研人员的利益”。

从科研人员角度看,无论是兼职还是辞职开公司,都要注意合法合规。在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之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都已经趋于完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基本畅通。

“科研人员没有必要走法律边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完全可以按照正常途径进行。”尹锋林说,科研人员要尊重任职机构对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不侵犯任职机构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了解自己可以享有的分红权和奖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任职机构对接转化:是约束更是保护

由于在科研院所做出的成果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科技成果转化主管处长张建伟建议,在成果转移转化时,还是要依靠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与社会资本对接。“这种方式风险最小,因为有一套规范的流程。”

张建伟坦言,目前很多科研机构最担心的就是科研人员在没有告知单位的情况下,自行将职务发明成果拿至单位外进行转化,在出现纠纷时又找单位解决。“如果研究所前期对此并不知情,而是通过相关纪监审部门发现某科研人员在某企业中担任职务,这就非常被动了,在管理等方面是有风险的。”

在科研成果转化问题上,科研人员和任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间,应该是密切配合的关系。

科研人员兼职或辞职创业的前提也要符合任职机构的管理制度。“比如任职机构认为该成果不是其主流发展方向,或者发明人付出资金买断技术自主创业等。总之,科研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履行正规流程后才能自行转化。而不是自己认为这个技术很成熟,就擅自找合作方进行转化。”张建伟说,这样做首先就涉嫌违规,如果出现风险,任职机构可能还须承担责任,“这种行为是不应该被鼓励的”。

在约束科研人员的同时,科研机构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规定也给予了科研人员一定的保护。

目前,很多科研机构都配备有自己的律师团队,其中有熟悉《民商法》和《公司法》的律师,也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律师。但凡按照机构成果转化相关流程处理成果转化事宜的,都会被纳入全流程的规范管理当中。

“一旦出现问题,就是科研机构法人和企业法人之间的问题,而不是科学家和某个人、机构之间的问题。”张建伟提议,在我国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科研人员更多地要考虑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转化,而不是自行决定转化之后再去考虑有哪些法律风险。

实用贴

尹锋林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法律与

知识产权系副教授

科研人员要维护对其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科研人员在入职时需要关注入职协议中或单位规章制度中是否有关于职务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奖励报酬和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的约定或规定。如果科研人员对在职期间形成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奖励报酬、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问题有特殊要求,最好能在入职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纷争。

第二,科研人员在科研工作中应做好科研记录,做出科技成果后及时通过正规途径向单位报告并记录在案。科研记录和科技成果报告记录是科研人员主张职务发明创造权益的关键证据,科研人员务必认真保存,必要时还应请单位有关人员在上述记录中签字确认。

第三,单位在申请专利时,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人有权在申请文件和专利证书上写明自己是发明创造人,并反对将未对该发明创造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列为发明人。有些单位或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创造人本人出于各种考虑,可能会将非发明人列为发明人,这既是科研不诚信的表现,同时,也可能会在日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报酬问题上埋下隐患。

第四,科研人员在跳槽或兼职时,要注意区分好新单位与原单位之间、就职单位与兼职单位之间的研发界限和知识产权界限。如果科研人员在新单位的工作与原单位相同或相似,那么就极易引起原单位的警惕,甚至会导致纠纷和诉讼;兼职情况亦类似。因此,要做好二者利益区隔,科研人员就必须与原单位、新单位或就职单位、兼职单位各方做好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发生。

第五,职务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奖励报酬等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科研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该问题可能既涉及中国法律,又涉及国外法律,既涉及实体性问题,又涉及程序性问题,同时,还要求准确、及时地搜集、固定证据。故此,建议科研人员在必要时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支持。

刘晓海

同济大学中德学院拜耳知识产权基金教席

主持教授

科研人员为避免侵犯商业秘密,在国外进行研究工作时,研究过程中利用的不公开的科研资料和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失败记录资料),离职时都不能借助各种载体(如优盘、云盘等)随意拿走;离职后,在原雇主处工作合法获得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无论是否同时构成雇主的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在日后的工作中使用。

这里,关键是“合法”获得并成为自己工作能力的组成部分。依靠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或依靠各种储存载体非法储存的商业秘密资料而掌握的技术信息不是个人的知识、能力和经验,一旦泄露或使用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中国科学报》 (2019-04-17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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