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未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同时,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享受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这些政策归结为一句话,就是最大限度保证离岗创业人员的利益和自由度。这对于激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人员的创业积极性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但这种自由度的增加,却可能在客观上对学校的正常科研和教学带来一定的困扰。
举个最明显的例子,在高校中,一般科研技术人员也会有一定量的教学任务,这些人员一旦离岗,原有的教学计划肯定需要重新制定,人员也需要重新安排。尤其是根据意见,离岗人员如果提前返岗,学校也必须接收,虽然意见同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时,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但无论是招人还是消化岗位,都需要时间,这期间都会产生精力和资金的花费。
但是,至少从意见中看,这些精力和资金的花费都要由学校负担,相关部门不会因为高校技术人员的“流失”而对高校有任何补偿。
这似乎并不合理,毕竟高校技术人员的离岗创业行为,虽然对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无疑是有推动作用的,从长期看,对于高校本身可能也会有一定的好处,但短期来看,高校是这一政策的成本承担者。换言之,相关部门的政策(即使是正确的)给学校造成了损失,却需要高校本身承担,这对于高校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要知道,离岗创业并不是高校一家的事情,在高校、政府和市场组成的大系统中,我们需要一定的补偿机制平衡各子系统间的平等关系。但遗憾的是,这种机制我们并没有看到。
《中国科学报》 (2017-03-28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