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到底应不应该从课题经费中获得报酬?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应根据科研经费的来源区分不同的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对于那些出资人目的在于购买科研成果的研究项目,科研人员从经费中取得报酬是完全合理的。即使是一些国家项目,经费的使用也应该向课题主要承担人倾斜,许可他们从中获得类似于奖金的报酬。
“不友好”经费制度挫伤科研骨干积极性
据了解,2006年修订完善国家科技计划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针对当时在科研经费中以种种名义擅自提取并高额发放人员费等不良现象,财政部、科技部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中不得直接开支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人员性费用,项目中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临时劳动人员。
孙宪忠认为,这一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已经不适应现在科研发展的需要。现在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对于科研的促进发挥了“不友好”的作用。科研人员的艰苦劳动不能从报偿机制上得到承认,严重挫伤了他们的积极性。他在调研中发现,大学教授以上级别的科研骨干普遍不再愿意做科研。“但恰恰是这一批人,才是最懂得专业、最有科研能力的群体。”
建议把科研经费使用权放手交给科研人员
孙宪忠介绍,我国的课题项目可分为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前者是国家科技计划中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拨付财政经费,后者则是一般法人自然人的委托项目,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从法学上分析,横向课题的法律关系本质上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课题来源、成果的完成、费用支付应完全采取市场方式,课题组干了多少事情,应该拿到多少报酬,都应该由项目委托方和课题组协议决定。政府只能建立规则予以引导,不能将其纳入强制管理。
而在目前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不论科研经费的来源是什么,都要统一纳入严格的行政管理渠道,科研人员无法从中得到报酬。孙宪忠认为这一点非常不合理。
孙宪忠提出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把科研经费的使用权放手交给科研人员,足额发放科研人员应得的劳动报酬,而在科研经费的报销上,也要体现科研活动的要求。
纵向课题中,如若成果归属于委托人,科研人员的工资也不包括在经费之中的,应该许可科研人员取得必要的报酬。
而横向课题都应纳入民法上的承揽合同范畴,课题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其工作经费的支付方式,在工作成果经检验合格并完成交付之后,科研成果归属于项目委托人,而研究经费归属于科研人员。(科研人员该不该从课题经费中获酬?人大代表孙宪忠:应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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