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虽未公开,但事后记者采访双方律师及当事人,发现庭审现三大焦点。
焦点1 是否侵犯捐精者权利
原告律师刘杰说,在庭审提供的捐精知情同意书中,华科大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只谈到了捐精有益,但未对捐精有可能造成身体的伤害或风险进行明确说明,此案就是因为告知权的某些缺失,致捐精者未意识到风险,引发不幸事件。
被告方律师万利强却认为,其实捐精也只相当于一次做爱过程。目前,全世界还未出现一例因捐精死亡案例,但因做爱死亡的案例却不少见,而那些死亡者大多因心脑血管疾患致死。而捐精前会对捐精人进行很严格的体检,但一般不检查心脑血管疾病。郑刚的死因应与捐精没有直接关系,最多只能算个诱因。
但郑金龙称,自己有一份盖有“老河口市第一人民医院”公章及9名前同事签名的《证明》,郑刚在该院工作期间,身体健康、无心脏病史。郑刚春节回老河口时,该院还对郑刚进行了脑、心、肝、肾等免费体检,结果都很正常。没想到10天后郑刚猝死于捐精过程中,不可思议。
焦点2 索赔金额是否合理
从郑金龙的证据包内,他拿出郑刚每次读书向自己借的钱,有次是买房结婚时的借款,共有十余笔,合计15.1万元。郑金龙说,每次供儿读书,他就让儿子写下借条,一是激励他,二是也好到时有个凭证。
郑金龙向华科大索赔各种费用共400多万元,这个金额是否合理?郑金龙算了一笔账:从小培养郑刚学习,结婚时还借钱为其购置新房,直到临死前,郑刚读硕士的花费也是郑家人供的,郑刚活了34年,他算算大概花掉113.6万元。硕士毕业后走向新的工作岗位,创造的财富或为家里带来的收益,可能会超过千万元,索赔400万是非常合理的。
原告律师刘杰说,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其实索赔再多也不过分,这要看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及综合考量来定,作为律师不便下结论。
而被告律师万利强认为,赔偿要按法律法规来,不能漫天要价,索赔要有根据。
焦点3 协议是否有效
昨日郑金龙向记者展示了一份协议书,甲方为郑刚的父母郑金龙、赵华及妻子吴某,乙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和丙方“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生殖医学中心”分别盖了公章。这份协议的时间是2011年2月13日,也就是郑刚死亡的第二天。
协议书显示:“郑刚系自愿捐精,在取精室意外发生猝死”,校方“出于人道主义”支付各种费用8.8万元,同时减免吴某在读研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2万元。
刘杰律师说,作为死者家属,两位老人都60多岁,长途奔波而来。校方派出法律顾问,让老人签这种协议,明显欠妥,另外,作为死者妻子,也正在悲痛之中,立即签订这份协议,现在看来有些过急。
根据协议看,这8.8万元只能看作是对死者的捐赠,而看不出任何赔偿。而根据相关法规,如果一个人死亡,双方都无过错的话,也该让双方共同分担,而现在只看到了郑家一方承担。
郑金龙则认为,当时儿子死亡时,自己要作尸检,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到现场,匆忙火化了尸体。
万利强则认为,家属都是成年人,签了协议是有效的。当时事件发生后,生殖中心打110、120报警,警方也出警检查,不作尸检是郑刚家属同意才处理,与校方无关。(记者冯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