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和清华的状元之争尚风波未平,日前又有媒体报道近三成高考状元靠加分获得,把近年来人们高度关注的高考加分乱象问题再一次推向风口浪尖。去年有重庆市31名考生被披露民族身份造假;今年又有湖南省多名高考状元被指为“武林高手”——他们依靠武术项目获得10到20分的高考加分……高考状元里“水分”之多似乎已不是一个偶然,足以令人对“高考加分”这项政策进行一番严肃的思考和追问。
加分之“乱”
据了解,教育部目前确定的高考加分项目只有14种,而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加分项目却林林总总有近200种。在湖南省,今年的加分政策有7类,最高分20分;在海南,加分政策有24项;在新疆,7种情况考生加10分,体育突出加20分;在广州,8种情况,涉及10余类考生可以获得加分录取。
21世纪教育研究院一位专家告诉记者一组数据:2009年,重庆市19.6万考生中,获得各种加分的高达7万人,占35%以上。据对2008年北京市高考文史类考生成绩分布分析,在考取600分以上的599名考生中,得到加分照顾的考生214人,比例高达35.7%。
加分受益面越来越广,且大多是高分学生或家庭经济状况良好的学生。有专家认为,加分政策“奉有余而损不足”的现状将使考生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于是,原本是匡扶公平的高考加分政策似乎变味了。采访中,不乏见到如下事例:一些家长为了给子女加上关键的分数,出尽百宝搏二级运动员证、搏武术加分;甚至有的中学为了升学率,也利用各种关系为优秀学生争取加分,希望押中“状元”。
中央教科所研究员储朝晖介绍说:“近年来,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华侨、港澳台学生、烈士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报考农林、地质等特殊院校者,乃至‘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公民’都开始享受降分投档、高校审查录取的政策优惠。”
对此,一位长期从事高考改革研究的老师这样总结:“繁复的条文,政出多头,操作有漏洞。”种种乱象,令许多公众发出倡议:“取消加分,高考方能公平。”
加分之“困”
此前,教育部曾明确表示,对近年高考加分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不规范、不合理甚至腐败现象,必须认真清理。但“清理”与“乱象”却长期并存,高考加分最大的政策困境又在哪里?
“过多过滥。”21世纪教育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高考加分政策的弊病,首先是由于地方可自行制定政策,导致加分项目过多,受惠面过大。”
而高校对于高考加分只能被动承认,也使得高考加分政策成为各地方追逐的对象。在2009年清华大学各学院的招生简章里,有“承认各省高考加分政策”的字样,在2010年招生简章里,这句话前加上了“原则上”三个字。清华大学招生办负责人表示,这“显示了清华大学对于加分的态度”。
华中师范大学考试研究院副教授但召彬认为,目前高考加分政策最大的问题是随意性大,政策执行缺乏监督,缺乏公众参与。同时,加分对象范围界定模糊,各地方政策各自为政。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员胡向东分析道,高考加分的政策困境主要是高考负担过重,当这种过重的负担常以加分方式分担时,便让高考加分不堪重负,这也使得一些原本出发点良好的高考加分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变形走样,引起群众不满。
胡向东说,高考除选拔功能外,在我国还被赋予了过大的政治功能、文化功能、教育功能。比如,高考要彰显社会公平,对历史遗留的和短期难以改变的一些“不公不平”之处,则先通过高考加分予以弥补;高考要承担社会教化之责,因而“见义勇为”要通过高考加分来奖励;艰苦行业吸引不来考生报考,通过加分招满生源;为推进农村计划生育,便对“农村独生子女”进行加分;为了推行素质教育,则通过加分鼓励德、智、体全面发展者……高考面临的沉重负担决定了高考加分的负担同样沉重,这么多的国家意志、地方政府意志甚至部门和行业的意志,通过高考加分来贯彻,操作简便,当然会使相关部门趋之若鹜。而高考加分一旦走上“层次多样、种类繁多”的“发展之路”,其功利性又十分明显,自然乱象纷呈。
而高考加分政策的初衷是什么?取消高考加分政策是否必要?真的能如网友所认为的那样,“把高考重新拉回理性、公平的轨道”吗?胡向东认为,高考加分的初衷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历史也证明它曾发挥过良好的作用。现在出现的问题,主要还是由制度性缺陷造成的,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完善来克服,没必要一棍子打死,也不可能一棍子打死。对照顾性加分,如少数民族加分等应予坚持,并在各种录取方式中予以推行;对鼓励性加分,则需要按照最近发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行重新审定,比如,《纲要》提出要“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形成“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特长显著自主录取”、“全面发展推荐录取”、“符合条件定向录取”、“突出人才破格录取”的多元录取格局,鼓励性加分就可以放在统一考试之外的录取方式中予以体现。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来重新厘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