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长乐 来源: 科学时报发布时间:2009-10-15 23: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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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乐:武大两领导“双双落马”的警示
高校体制本质上应该是教育性和学术性的,应该文明、合理、开放
最近披露的武汉大学常务副书记、副校长“双双落马”的消息引起热议,也使许多关心高教发展的人感到震惊。笔者以为这个事件充分暴露出了我国高校体制中的基础性缺陷。联系高校贪污受贿事件当事人多为高校副职的事实,本文拟通过对高校副职的选用、管理、监督等问题的分析,论述高校贪污受贿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进行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综观我国的高校领导体制,可以说是一种复杂性体制,一方面,《高教法》规定高校领导体制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同时还附以“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表明副校长等领导干部都是由党委选拔并领导。另一方面,又规定副校长由校长推荐并在校长领导下工作的内容。这种副校长既由“党管”、又由校长推荐及领导的规定,极可能在对副校长的管理和监督中留下空隙,使监督工作处于名义上谁都管、实际上谁都不管或没法管的地步,导致有些主管财务、基建、招生等与经济有牵连的副校长有条件贪污受贿,使高校中出现与社会上一样的贪污腐败现象。
在对高校副校长的实际任用中情况要复杂得多。在现实的高校副职任用中,既有按照《高教法》规定的由校长提名的人员,也有上届留任的人员,还有上级任命或高校合并后协调产生的人员,甚至还有部队转业干部因保留行政级别而安排的人员等。这些由于不同标准、不同方式、不同渠道产生的副校长,其教育素养、从政背景、工作作风等有时差异极大,他们与校长的办学理念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他们所依据的不同任职背景,使其既可能支持和协助校长的工作,也可能并不支持甚至掣肘校长的工作(这当然是指实质上而不是指表面)。在他们因为种种原因对校长的“领导”采取不合作态度时,在制度层面,校长极可能对他们毫无办法。因为从理论上讲,校长是没有权力免除副校长的职务的,只能等其年龄到线时退居二线或自然退休。他们在这期间的消极性甚至破坏性工作,就极可能使高校的整体工作受到影响。比如,一些副校长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使学校的名誉受损、品格玷污,也使校长处于尴尬境地。
如同有些高校领导人贪污受贿的行为,使人们对高校的整体品质心怀忧虑一样,高校副校长任用的体制性缺陷,也可以让人“一叶知秋”,对高校整体性体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产生疑虑。我国高校的领导体制,与社会上其他领域的领导体制一样,是一种行政权力在本质上还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封闭性体制,“人治”的色彩还很浓厚,虽然在文字上有许多制约和监督的规定和条例,但这些规定和条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很难落实,形成了许多人们司空见惯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在社会现实中的畅通无阻(此亦社会上流传的“能做不能说),使包括《高教法》在内的许多法规内容流于形式,很难发挥应有效用。
其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现实的高校实践中,校长对于上级任命的副校长,对于党委按照上级的“拼盘性”要求(诸如要配备女性副校长、民主党派副校长、青年副校长等)选拔的副校长,对于合并高校中作为原单位代表保留或选拔的副校长等,都缺少逻辑性或者说顺畅的“领导”理由。特别是对于“属于书记派别”(在某些高校中存在)或与书记关系密切的副校长,校长往往会“投鼠忌器”,对其分管的工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这种现象很难形成领导班子内部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从而避免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
另一方面,我国高校目前通行的领导体制,本质上是一种封闭性体制,还缺乏作为学校主体的教师和学生参与管理的机制,学校中的领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还只局限于领导班子内部,缺乏应有的开放性。这种现象的客观效应一则容易形成行政权力“唯我独尊”的习惯和风气,人们对权力只能服从而不敢批评或监督,使一些领导者习惯于为所欲为,从心理上消除了贪污腐败的障碍,自然地出现了贪污受贿的行为。二则高校中难以形成师生监督领导者行为的传统和风气,这种风气和习惯的缺乏,会演变为高校民主制度和风气缺乏,从而使《高教法》及高校管理条例中的高校民主管理内容流于形式,导致高校中出现包括领导人贪污受贿、学术腐败、弄虚作假等现象在内的各种不良现象。
毋庸置疑,武大两领导人“双双落马”的事件,反映的只是高校体制缺陷的一部分内容,但仍然对我国的高校体制缺陷有直接的警示意义,提示应对我国的高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否则将可能出现更多令高校蒙羞的丑闻,使高校在社会中的形象更加不堪。当然,高校体制改革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从长计议和慎重从事。笔者以为,在未来的高校体制改革中,起码应该有两方面内容。
一是高校体制在本质上应该是教育性和学术性的,不应该是行政性或官本位的。教育性和学术性内蕴的是科学、理性、文明、平等、尊重等内容,能够温暖和凝聚教师和学生的理想和感情,能够使师生们从心底里认同和接受,有利于高校产生高等教育文明社会的价值和意义。行政性或官本位体制的精神主旨则完全不同,该体制张扬的是权力的威严和生硬,强调的是服从和执行,与高校的本质和活动性质具有天然的隔阂,无法激发高校教师和学生的创造力和积极情感,不利于高校实质性的发展和进步。当然,现代高校作为一个庞大的组织离不开行政管理活动,但高校的行政权力只能是为教育和学术活动服务,不能凌驾于教育和学术权力之上来主导教学和科研活动;否则将不利于高校弘扬学问和知识的精神,进而不利于高校对人才的培养及对社会的服务。
二是高校体制应该是文明、合理、开放的,不应该是落后、扭曲、封闭的。言其文明,是说高校体制应该是吸收了人类社会迄今为止的所有先进思想和高尚精神的体制,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先进性。言其合理,是说高校体制是应该符合高等教育规律,符合高校教师和学生普遍的心愿和理想的,教育体制在人们心中应该是温暖、可依赖,由衷喜欢和愿意接受的;而不是僵化或教条性,人们在内心拒绝或反感的。言其开放,是说高校体制应该是一种包括高校师生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参与管理和监督的一种体制,能够容纳和吸收包括高校师生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这种体制中的领导集团是一个责任集体,他们既握有主导高校发展和活动的权力,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种体制中的大学校长,拥有完全的聘任副校长的权力,从而具有使高校领导班子成为志同道合者集体的可能性。但校长同时也要为自己的用人负责任,对整个领导班子的行为负责任。他们若由于用人不当而给学校造成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若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则可能要承担被弹劾或被迫集体辞职的后果。这种领导集团成员之间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关系,将促使他们加强互相监督,以避免我国高校中出现的领导人贪污受贿的现象。大学其所以为大学,就是因为其承担着为社会传播文明、创造文明的责任,其不良行为对学生的消极影响,将导致整个社会的品格下降,为社会的未来留下后患。这也是人们其所以对高校领导人贪污受贿事件分外关注的原因。
武大两领导“双双落马”的现象表明,我们已经对高校体制的基础性缺陷缴了“学费”,但愿这个“学费”没有白缴,促使我们“亡羊补牢”,积极地改革高校体制,使我国高校实现本质性的跨越和进步。
(作者为江苏大学教授)
《科学时报》 (2009-10-16 A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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