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的《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包括“问谁的责”(明确问责对象)、“谁来问责”(明确问责主体)、“问什么责”(明确问责内容)、“怎么问责”(明确问责方式)。
在实施层面,《问责办法》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同时设计了一整套流程,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使其心服口服。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职级晋升、奖励惩罚等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据悉,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曾设置过督导各教育部门的视导司。改革开放后,我国于1986年设立国家教育督导司,标志着教育督导制度正式得以复建。2012年10月,《教育督导条例》正式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更加重视法律的规范性。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至2022年要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此次《问责办法》的颁布,可以被视为是落实该意见的具体措施。
据国家督学、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杨志成介绍,《问责办法》按照督导工作和督导对象特点,分别对地方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等细化问责情形。“例如,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教师失德失范、教育群体性事件高发、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或卫生防疫不力等,都是今后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他表示,《问责办法》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情形、程序、组织实施等内容,使教育督导问责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工作都有章可依,从制度层面保障了问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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