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科技司关于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结果公示的函
教技司〔201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教技〔2018〕7号)和《关于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88号)的有关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自主申报,在组织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经研究,教育部拟认定依托清华大学等22个中央所属高校的基地、首都师范大学等25个地方高校的基地为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现将上述基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18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请于2019年2月18日之前通过信函邮寄至教育部科技司(以收到邮戳时间为准),逾期及匿名反映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教育部科技司(邮政编码:100816)
联系电话:010-66096733
附件: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
首批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拟认定名单
序号 |
申请单位 |
1 |
清华大学 |
2 |
北京化工大学 |
3 |
北京理工大学 |
4 |
天津大学 |
5 |
大连理工大学 |
6 |
东北大学 |
7 |
上海交通大学 |
8 |
东南大学 |
9 |
江南大学 |
10 |
南京理工大学 |
11 |
浙江大学 |
12 |
山东大学 |
13 |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
14 |
华中农业大学 |
15 |
湖南大学 |
16 |
中山大学 |
17 |
华南理工大学 |
18 |
四川大学 |
19 |
西南交通大学 |
20 |
西安交通大学 |
21 |
西北工业大学 |
22 |
长安大学 |
注:按照教育部对外公布的高校顺序排序
地方高校
序号 |
申请单位 |
地区 |
1 |
首都师范大学 |
北京 |
2 |
天津理工大学 |
天津 |
3 |
河北工业大学 |
河北 |
4 |
山西大学 |
山西 |
5 |
吉林农业大学 |
吉林 |
6 |
东北农业大学 |
黑龙江 |
7 |
上海理工大学 |
上海 |
8 |
苏州大学 |
江苏 |
9 |
江苏大学 |
江苏 |
10 |
浙江工业大学 |
浙江 |
11 |
安徽工业大学 |
安徽 |
12 |
福州大学 |
福建 |
13 |
南昌大学 |
江西 |
14 |
山东理工大学 |
山东 |
15 |
山东科技大学 |
山东 |
16 |
河南科技大学 |
河南 |
17 |
武汉科技大学 |
湖北 |
18 |
华南农业大学 |
广东 |
19 |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
广西 |
20 |
重庆理工大学 |
重庆 |
21 |
四川轻化工大学 |
四川 |
22 |
贵州医科大学 |
贵州 |
23 |
昆明理工大学 |
云南 |
24 |
西北大学 |
陕西 |
25 |
新疆大学 |
新疆 |
注:按照高校所在行政区域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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