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和收益分配问题,一直是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老大难问题。有鉴于此,国务院和科技部等部门密集出台相关文件,推动科技成果权属和收益问题的破题。但政策真正落地实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共分六章45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旨在解决国家法律和改革政策在北京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王荣梅介绍,《条例》以调动各方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核心,就落实国家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精神进行创新性制度设计。
构建权益体系
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的刘建兵博士曾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呼吁,要让科研人员真正从成果转化中得到切实的激励和收益,才能促进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实现商业和产业化。
此次《条例》的出台,将使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得到进一步落实。
据介绍,《条例》以实现“有的转”到“有权转”,再到 “愿意转”,到“转的顺”为主线,进行了创新性设计。
王荣梅表示,“有的转”是要解决科技成果的源头供给问题;“有权转”是要解决成果权益问题;“愿意转”是要解决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问题;“转的顺”,是要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顺畅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条例》中,“成果权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版本相比,已被前移到第二章,并界定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内涵和科技成果各创新主体的法律权益归属。
《条例》第二章中指出,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同时,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标准提高到不低于70%。《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高校院所给予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支出,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王荣梅表示,这样的设计,顺应了国家科技成果权属制度改革精神,有助于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体系。
为提升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条例》提出,高校院所相关负责人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决策责任。
赋予更大自主权
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姚晓晖和团队长期从事博物馆安全管理方面的研究,并成立了公司进行成果转化。因为公司仍在成长期,姚晓晖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并没能兑现。
而《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使科研人员提前获得收益。
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事后奖励”调整为“事后奖励”+“事前产权激励”并行,以探索“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制度创新。
北京市司法局立法四处处长江英明介绍,《条例》也提出,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的自主实施转化权。“单位自职务科技成果在本单位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资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而为了给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减负”,《条例》也明确了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市级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产生科技成果的限时转化制度。项目承担者未按期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氛围,《条例》要求,高校院所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多部门配套衔接
近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
“大方向、框架性的政策已经很完善了,但政府应该进一步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高校院所开展相关工作有更明确的依据,使工商、税务、科技等各个部门都能更好衔接。”刘建兵表示。
北京市科委主任许强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配套政策的“立改废释”。“对于新的制度要求,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对于现行的政策文件,及时梳理予以相应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政策文件与《条例》规定保持高度一致。”
此外,针对《条例》规定的权属分配、强制转化等重大制度创新,北京市科委等部门也将抓紧形成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切实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细、落地,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确保创新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权益得到法治保障。
事实上,《条例》也规定了北京市区政府成果转化的职责,提出要建立市级层面的促进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的责任。
江英明介绍,北京市、区两级政府将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创新和转化。市区政府也将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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