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保密局 发布时间:2018/11/21 8: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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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今年8月,科技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对1998年《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修订,是继 2015年《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修订以来,科技保密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近日,《保密工作》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推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新发展

——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持有单位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记者:近年来,科技领域保密管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请结合实际谈谈《办法》出台的背景情况。

负责人:新修订的《办法》是与《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衔接的一项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加强科技保密,确保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依法治密”在科技领域的具体体现。严格依法治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明确要求,也是始终贯穿科技保密全过程、各环节的根本遵循。《办法》对国家科技秘密持有单位(以下简称持密单位)保密管理规范进行调整修改,确保持密单位科技保密管理工作每环每项有规可依,有力提升国家科技秘密保护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做好新时代科技保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是应对科技保密严峻形势的必然要求。当前,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迅速,高新技术竞争日趋激烈。随着我国世界科技强国建设不断推进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对科技保密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科技保密面临的形势任务更加艰巨。如参与主体复杂多样,科技人员流动频繁,科技交流合作扩大,科技领域窃密与反窃密斗争激烈,泄密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紧紧围绕持密单位这一保密管理重点,加强源头基础管理,落实落细有关制度,切实保护科技秘密安全。

三是适应有关法律和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保密法治建设逐步深入,保密管理方式和理念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科技工作和科技保密工作不断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修订后,原有的《暂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践需要。为服务保障科技发展,更好衔接现有保密法规制度,修订出台了新的《办法》,既有利于确保科技秘密安全,又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

记者:对照1998年的《暂行办法》,这次新修订的《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完善,请简单谈一谈修改的主要方面。

负责人:《暂行办法》实施20年来,对加强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持有单位保密管理、保护科技秘密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吸收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修订出台了现行《办法》,主要修改如下。

一是内容更加系统全面。《办法》体例较为完整,对文件制定依据、定义、适用范围、具体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泄密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涵盖了涉密文件资料、网络信息系统、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会议活动、国内外合作交流、涉密人员、监督检查等保密管理的各个方面。

二是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依照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法》将原来的“国家秘密技术项目”规范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护范围由“国家秘密技术项目”扩展至“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同时,将持密单位确定为“产生、使用或者其他知悉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单位”。

三是持密单位管理责任更加具体。《办法》第四条明确持密单位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了持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求持密单位有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保密管理制度。为确保管理责任有效落实,还特别增加了保障和监督检查条款,要求持密单位为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每年开展保密自查,配合检查整改等。

四是与有关法规制度衔接更加紧密。《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年来保密和科技等法律法规制度的精神,严格遵守具体法条规定。如落实涉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了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保密审查、保密宣传教育、离岗离职脱密期管理等,还特别针对科技领域涉密人员工作特点,要求加强对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新闻出版、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提醒。为更好保障这些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强调持密单位要保障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对因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的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不公开论文的评价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促进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同时,也对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保密管理作出了规定。

五是与科技保密实践更加契合。《办法》聚焦科技保密特性,立足持密单位保密管理实践,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如针对当下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保密管理隐患增多的现状,增加了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内容,要求持密单位做好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涉密成果转化及奖励申报等全程闭环管理。针对科学技术交流日益深入,开放与合作不断深化的实践,规定了涉外活动的保密管理,明确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交流、合作、转移转化的具体要求,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原则和程序等。

记者:下一步,就推进《办法》落实,切实加强科技保密管理,还有哪些工作?

负责人:《办法》的修订完成,为加强持密单位保密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切实推进有关制度规定落地生根,充分发挥强化科技保密,保障科技发展的作用,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教育宣传。做好《办法》和其他科技保密法规制度等的宣传讲解工作,对持密单位和科技人员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普及推广科技保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切实提高科技人员的保密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办法》等保密制度落实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促进政策落实。《办法》中的许多制度都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如对因履行保密义务权益受损的涉密人员,如何合理补偿;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开发表的论文,如何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各部门如何配合等,还需要在具体的工作中进一步去探索完善。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持密单位性质多样,涉及行业领域较广,主管部门较多,要切实做好持密单位保密管理,只靠科学技术和保密两家行政管理部门远远不够,需要有关主管部门齐心协力、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科技保密管理,确保科技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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