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 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博管办[2013]77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博士后国际交流引进项目实施效果,吸引更多优秀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经研究,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决定,今后将按照“随时申请、适时评审、择优资助、先到先得”的原则开展引进项目资助工作,每年组织3-4次专家评审。现将2018年引进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资助优秀的外籍(境外)和留学博士来华(回国)在国内博士后设站单位(以下简称“引进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引进项目资助期限为两年,引进人员应保证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少于20个月。资助经费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引进单位共同承担,其中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资助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引进单位配套资助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包括在华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个人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社会保险及来华往返国际旅费等。
引进人员由引进单位按照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须为近三年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外籍或留学回国博士。
(三)申请人博士毕业学校应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或者其博士学位所属学科排名全球前100名。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申请人,条件可放宽至博士毕业学校为本国排名前3名的高校。
(四)申请人自主联系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并获得设站单位正式推荐。
(五)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
(六)非英语国家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中文(或英文)听、说、读、写能力。
(七)此前未获得过本项目或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计划、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等国家博士后项目资助。
(八)国内在职人员不能申报本项目。申请人受本项目资助期间须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
考虑到今年申报工作开展较晚,允许2018年1月1日之后进站的符合条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本次申报。
三、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为个人申请,引进单位审核推荐,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并公布资助结果。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请于10月19日至11月5日登录中国博士后网(www.chinapostdoctor.org.cn),进入“国外境外交流项目”申报系统,按照申报须知的要求完成网上申报工作。同时,请于11月5日前将《“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报表》(中文或英文纸质材料)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合订本一式2 份(A4 幅面,左侧装订,加封面、目录)报送引进单位。
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博士学位证书或答辩决议书、《申报表》中列出的主要科研工作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二)引进单位审核推荐
引进单位汇总、审核申请材料,在《申报表》(中文或英文纸质材料)中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于11月12日前登录“国外境外交流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电子材料的审核;同时在线生成《“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于11月12日前与纸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站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通知符合条件并有申报意向的人员按时申报,并按照《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博管办[2013]77号)及本通知向申报人员做好政策解释。
(二)各设站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若发现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人申请和获选资格;对存在虚假内容申报等情况的单位,将暂停该单位“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申报资格一年。
(三)相关申报表格请在中国博士后网进行下载。
(四)请各设站单位注意纸质材料报送和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截止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王芳(010)84208344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柴颖(010)62335025,(010)82327880(Fax)
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邮编:100083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