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志伟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6/14 10: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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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为新主体创造环境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这是国家第一次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框架,成为了今后一段时间构建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又一纲领性文件。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近日进行了解读。

近年来,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

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在成长的关键期,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经营主体收入下降;由于成本刚性上涨,经营主体负担较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欠账多,靠经营主体自身投入难以承担;特别是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十分必要。

此外,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也还存在,需要正确引导。

韩长赋介绍,《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

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

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

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

支持人才培养引进。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

而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突出困难,意见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了政策创设力度。

韩长赋强调,既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能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秦志伟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7-06-14 第7版 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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