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艾萍娇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7/2/4 1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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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高校接受捐赠与校企合作是两回事

 

艾萍娇

南开大学新闻网日前刊发报道:“2016年12月30日,美宝国际捐赠仪式暨南开大学徐荣祥再生 中心揭牌仪式在八里台校区举行。美宝国际向我校捐赠人民币5000万元支持 领域研究,并依托我校 学院生物活性材料研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成立南开大学徐荣祥再生 中心。”美宝集团的神奇发展过程以及徐荣祥的“医学成就”一直存在争议,南开大学接受这笔巨额捐赠由此引起外界质疑。

高校接受社会资金,需要把社会捐赠和商业合作、学术合作分开而论,如果只是接受捐赠,对捐赠者的教育和学术标准不必有太高要求,而如果要进行商业与学术合作,就必须有严格的教育与学术标准。高校不能把社会捐赠与进行商业合作、学术合作混为一谈。

通常,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如果对方不要求任何回报,那谁的捐赠都可接受,只要把捐赠用于办学即可。高校接受社会捐赠后,也可以用学院、教学楼、实验室、研究中心冠名权,作为给捐赠者(个人或机构)的回报,但捐赠者不能干预学校、学院、研究中心的教育与学术活动。即便用捐赠者的姓名冠学院名,捐赠者也最多只是学院的名誉理事,而不能对学院的具体办学事务指手画脚。

在国外,大学(和学院)实行理事会治理制度,减少了围绕捐赠的争议,也比较好地处理捐赠与自主办学的边界。在接受捐赠时,学校将公开听取师生意见,告诉师生捐赠金额多少、捐赠用于何处、如何回报捐赠者。即便如此,在接受捐赠、作出回报学院冠名权这类对学校的形象影响较大的决策时,学校也会面临较大的争议或质疑,因而需要格外谨慎。

如果机构或个人不仅是要求回报冠名权,而且要直接参与学校的教育活动,或联合进行科研活动,那他们提供的资金就不属于社会捐赠,而是属于合作经费。如果个人或机构出资要进行合作,高校就要结合学校的办学定位,以及对方的教育与学术背景,评估这种合作是否合适,需要就合作进行充分的论证。高校需要防患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和机构,借与高校合作之名,拿高校为企业产品的学术水平背书,以此忽悠公众;也要防止高校内部人员利用高校资源去搞合作,表面上学校获得了捐赠,实际上变成了少数人的资源。

我国高校实行行政治校,不论是接受社会捐赠,还是与机构或个人合作,都由学校行政决策,难以对社会捐赠和合作科研进行明确区分,也难以针对社会捐赠和与社会机构合作,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决策程序。把与社会机构合作视为社会捐赠,用社会捐赠之名进行宣传,或者降低对合作机构的评估,种种怪现状由此发生。由于把社会捐赠和教研合作混在一起,大学师生也质疑社会捐赠会不会干扰学校办学,由此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时常引发争议,影响了高校的形象与公信力。

具体到南开大学这起“捐赠”,从学校公布的信息分析,更像是企业出资与学校合作建立研究中心,而不是回报一个研究中心的冠名权那样简单。校方表示,“我校与美宝国际及徐荣祥基金会在洛杉矶签约,决定成立南开大学徐荣祥再生 中心,以互惠双赢为原则,在南开大学教学科研的原则规定范围内,开展再生 基础与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可见该校对双方共建研究中心、开展商业和学术合作并不讳言。

据报道,2016年徐祥荣之子徐鹏花费千万美元,买下了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健康学院冠名权。有人以此来论证南开大学接受捐赠的合理性,这是接受捐赠、购买冠名权与教研合作混为一谈了。实际上,徐鹏花费千万美元获得的只是加州州立大学洛杉矶分校的冠名权,而不是和这所大学共建研究机构,不是和大学进行商业合作或学术合作。

明明是企业出资和高校合作成立研究中心,为何在宣传报道中变成高校接受捐赠了呢?这就需要学校说明,所获得资金中究竟有多少是捐赠,有多少用于成立研究中心,联合成立研究中心的目的是什么等等。近年来,一些捐赠者除要求冠名之外,还经常有建立研究中心的要求,而一些研究中心其实主要是为机构或个人服务。高校要有明晰的认识,接受捐赠并冠名是全校事务,而捐赠者要求高校建立研究中心,更是教育和学术事务,不能都由行政拍板,不能为了获得一笔资金,而放弃学校的教育和学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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