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尤丹 李慧敏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12/11 8: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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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全面升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问题

 

■肖尤丹 李慧敏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2017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是党中央在新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遵循,也为下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

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阶段的时代定位,立足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创新驱动战略实施的改革发展需求,找准阻碍和制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薄弱环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优化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全面保障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按照新任务、新要求,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理念、思路到机制的实现全面升级。

更高法治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法律创设的权利,发挥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就必然要求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和高法治化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

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法治水平,首先就体现在健全完善和相对更高保护标准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上。这要求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必须既着眼面临的一些不适应国情特点、不适应创新发展要求、不适应中国更好发展的保护制度问题,又充分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身发展规律,积极探寻符合我国创新驱动发展规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空间和路径,在新领域、新业态等领域前瞻布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科技创新、保护科技创新和帮助科技创新实现经济价值的引领和促进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铜墙铁壁。

高水平知识产权法治水平还必须是有效实施、依法保护的制度实践,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是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现,也是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在执法司法领域,按照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等行政执法手段、而非知识产权类型整合专门化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协调平衡知识产权法院与其他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有序推进合理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布局,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的“贫富差距”,因地制宜合理配置高效可行的行政司法保护资源。在制度工具方面,还应当加强环境性政策工具的使用,借助市场的力量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行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出台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办法,将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更开放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开放的经济社会环境是知识产权制度成长的土壤。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场已经实现了从“被动接受”向“开放主动”的转变。这就意味着,我国未来一个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不但应立足中国特色,还必须更为积极地、主动地参与和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变革和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提供中国方案,为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国际规则保障。

全面开放新格局、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要求我们更深入广泛地介入对现有国际秩序和制度环境的改革之中,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中,中国要坚持“普惠、包容”的发展方向,使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兼顾不同基本社会制度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状况和切身利益,容忍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的差异,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更加有力地推动全球的创新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服务于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实际需要。支撑“一带一路”倡议,推动在沿线国家间建构新型的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提高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水平,创新国际合作平台。同时,充分考虑我国全面开放新平台建设发展的要求。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港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功能上的延伸和升级,对标目前全球开放的最高水平,这就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须适应货物、资本、人才等要素的充分自由流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充分融通的新开放需求,探索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新机制和新路径。

更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于市场主体的权利人而言,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市场竞争工具,在市场竞争中,创新者利用财产权获取正当利益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要积极发挥竞争政策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补充作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兼顾激励与平衡。

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促进竞争和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创新,但是当知识产权行使行为超越了正当界限,排除、限制了竞争,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创新。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不断涌现,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难度不断增加。

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把握专利权人自由行使知识产权与保障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之间的关系。兼顾激励与平衡,在对创新者提供充分的激励机制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和排除、限制竞争的滥用行为之间的界限,增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活动的预判,引导经营合规。强化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创新的共同引导,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实现持续创新。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本文由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供稿。)

《中国科学报》 (2017-12-11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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