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学校撤销,于艳茹将北京大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北京海淀法院获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所作的《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亦无明确法律依据,判定撤销。
原告于艳茹诉称,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错误。
“被告北京大学在没有发现其博士论文存在舞弊作伪情况,越权行使了撤销学位的权力。”原告认为,涉案论文在其申请博士学位时,处于待刊状态,并未发表,“被告没有关于涉案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的具体论证。”
原告还认为,其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涉案论文不是原告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原告同时指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其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在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也未给予申辩机会,侵犯了原告的申辩权。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原告在北京大学读书期间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经发表的文章,并据此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涉案论文的成文时间、投稿时间和被使用时间均包含在原告在校期间,原告对涉案论文的发表,属于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行为。”被告同时指出,原告发表涉案论文抄袭幅度已超过原文的一半以上,已构成严重抄袭行为,“原告的抄袭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为此,被告北京大学认为,撤销原告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理由充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大学作为学位授予机构,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因此,北京大学向于艳茹作出的《决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行为。
“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法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同时,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故其所作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基于此,法院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此外,法院也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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