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芳 来源: 科学网 www.sciencenet.cn发布时间:2017/1/10 19: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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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尴尬:领导单人办公室成吸烟特权区?

新探健康研究中心1月10日在京发布新年度控烟报告《2016中国控烟观察——民间视角》,并组织多名业内专家对当前中国控烟现状和禁烟症结进行了研讨。

当前国家控烟法规有可能出现大倒退

著名控烟专家、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王克安在发言中强调,新年度控烟报告之所以使用“烟霾预警拉响”这个副标题,就是因为:当前国家控烟法规有可能出现大倒退!

关于当前国家控烟法规”风向有变“,王克安作了这样的介绍:2014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曾公开征求对国家卫计委起草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的意见,得到了网上舆论的热烈支持。不料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又公布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却掀起国内外控烟界的一场震惊和倒退的呼声。因为比较两稿,人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些明显的变化:一是室内是否允许设吸烟区;二是非室内工作场所共用区域是否允许吸烟。两年前的《送审稿》明确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而2016年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却允许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吸烟区,并出人意料地提出了“室内工作场所的共用区域不允许设吸烟区”这样一个新概念。显然,如单人办公室允许吸烟,领导干部的“单人办公室”是否禁烟,再次成为消除“二手烟”的新尴尬。例外对待领导的“单人办公室”,将形成一种特权文化。这无疑同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的国家方略相背而行,是一种倒退。

政企合一体制成为控烟最大障碍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在报告中明确指出,政企合一的体制决定了各级烟草专卖局和烟草厂商最大的任务就是发展烟草业,它们所关注的中心只能是烟草销售量和利润,而不会支持控烟。

吴宜群举了两个令人费解的例子:第一个是2016年05月05日东方烟草报刊登了烟草行业的《2015年中国控烟履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称:中国控烟履约的进展,主要是政府主导,民间组织参与,烟草行业推动。中国的控烟履约进展报告,理应由国务院控烟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撰写。而烟草行业自撰《报告》,却是为了吹嘘中国控烟履约的进展离不开烟草行业的推动。

第二个是,WHO第七届FTCT缔约方会议(COP7)在印度召开,本次大会讨论了实施公约第5.3条,即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防止这些政策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他既得利益的影响。陈冯富珍指出,希望各国政府认识到公众健康利益与烟草行业之间的固有冲突,政府代表团应当完全排除烟草业代表的加入。但是,大会一百多个国家中,会前、会中、会后仅有中国参会的代表团中仍然有烟草业的代表。参会人员名单上,第六届缔约方会议(COP6)上有4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代表中的二位,在参加第七届缔约方(COP7)会议时,变成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和成员的身份。

吴宜群称,烟草业的利益跟《公约》的精神是根本对立的,烟草业本就不应该掺和到代表团里来。这就是政企不分的结果。

烟包警示仍然难上图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副主任姜垣发言称,《2016中国控烟观察——民间视角》中的一个博弈就是烟盒包装。最新国际报告中对205个国家或地区的烟包图形警示情况进行了排名,在153个名次(有并列)当中,中国排名第115位。在烟包警示图形表现上,中国成为国际后进生。2015年1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在2007版基础上,第二次联合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但让人忧虑的是,国内烟包仍然没有上图。2016年4月份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与北京朝阳区疾控中心联合发布了“公众对烟草包装图形警示的认知情况调查”。对成人的调查发现,公众对烟包图形警示知晓率很低,68%的被调查者没见过带有图形警示的烟包,仅不足32%的成人知道烟包图形警示。对于青少年的调查,仅有 6%的被调查者知晓烟草的具体危害,而有92.3%男生、95.3%女生知道烟的品牌。这充分说明漂亮的卷烟包装使青少年容易被诱惑。

提高烟草税取消烟叶税 空间不小

《2016中国控烟观察——民间视角》报告中,提出控烟从政策上着手应继续提高烟草税,并取消烟叶税:一、继续提高烟草税,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各国烟草税应占零售价的70%以上,控烟才会更为有效。中国到2015年第三次调整,实现了税价联动,但中国卷烟的价格仍然是全世界最便宜的一类。与世卫组织指导性目标相比,我国提税后也只有56%左右,仍有税负调整空间,未来卷烟税和烟价应继续提高。二、应当取消烟叶税,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实,烟叶税是保障烟草发展的一项措施。在现行烟草专卖体制下,烟草公司作为垄断买方和烟叶价格的决定方,造成烟叶税的纳税人实质上成为烟叶税计税依据的决定方(也就是烟草公司)的事实。烟叶种植、烟叶收购、烟草制品生产、烟草制品的终端销售,这一整个流程,因为烟草制品有害于人类健康,而都与公众健康与控烟相关,也因此需要政策制定者予以考量。从有利于实施控烟国策,从有利于落实《公约》的角度,从有利于国民健康的角度,而不是有利于发展烟草业的角度。因此,建议取消烟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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