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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实施 |
科技人员收益不低于60% |
本报讯(记者刘晓倩)新修订的《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最大的亮点体现在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下放,同时提高了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净收入中可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这是《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颁布实施18年来的第一次大修,也是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改公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修订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为进一步加大激励力度,《条例》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奖励和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或者科技成果自行实施的,从净收入中分别提取不低于60%、60%和10%的比例奖励科技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时,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
《中国科学报》 (2016-06-06 第4版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