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琦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5/9/8 11: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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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加强人工影响天气资金投入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遇气象灾害可采取错峰上下班等应急处置措施

新京报讯 (记者邓琦)北京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展增雨雪、消雨、防雹、消雾、防霜等作业。如遇气象灾害,公安、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关闭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201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北京市气象局起草了《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昨日起至9月27日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或首都之窗提出意见。

遇灾害单位应开放办公楼

据悉,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大雾、高温、低温、寒潮、干旱、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等所造成的灾害。

根据送审稿,北京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研究和资金投入,利用人工影响天气技术开展增雨雪、消雨、防雹、消雾、防霜等作业,避免、减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针对气象灾害应急措施不明确的问题,规定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旅游、园林绿化等部门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临时交通管制、错峰上下班、关闭旅游景点、中止大型活动、停工停课等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针对气象灾害来临后应急避险场所不够的问题,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放办公楼、体育场(馆)、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用于应急避险。

另外,针对北京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重的特点,重大活动主办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确保活动安全。

规划应听取气象部门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强化了规划调控。针对综合规划对气象灾害宏观调控不够的问题,规定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此外还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就城市的空间布局、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导致或者加剧气象灾害的内容,听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条例细化了北京主要灾种的防治措施。其中,暴雨排在首位。具体而言,针对城乡洪涝严重问题,在研究国内外城市的排水经验基础上,规定排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在立交桥、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蓄水、排水设施。

■ 背景

北京七成自然灾害因天气

数据显示,北京是个气象灾害高发地区,据统计,气象灾害在各类自然灾害中占70%以上,常见的灾害性天气有暴雨(雪)、雾(霾)、干旱、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高温、寒潮等,发生的频率相比全国其他地方也属较高,并且具有季节性、突发性、局地性强等特点。

近期较为典型的表现和例证有2009年“11·1”强降雪、2010年7月持续高温、2012年“7·21”特大暴雨以及2013年持续雾霾等。

据介绍,目前,北京在城市规划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交通设施)建设没有气象防灾减灾的约束标准,气象安全因素被放在环评和安全评估之外,甚至在平衡各种因素时把气象因素忽略掉,城市抵御风险的能力极端脆弱。城市规划建设迫切需要气象灾害防御标准来约束。

同时,目前,防气象灾害的意识淡薄,救灾是应急、临时、部门、局部的。规划中没有防气象灾害的内容。灾后的补救也都是部门、局部、临时的修补,还没有把防灾减灾措施体现到城市建设各环节上,没有把防灾减灾规划纳入到城市总体安全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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