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不明白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苏南的百姓支持了南水北调工程,却还要多交一份“工程基金”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王克 | 江苏报道
我国北方长期缺水,严重影响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党中央、国务院经过几十年论证,终于下大决心作出了“用50年时间将长江之水送到北方”的重大决策,于是便有了举世闻名的南水北调工程。
江苏扬州是该项工程的“东线”水源地。自2006年6月起,有细心的江苏城市居民发现,自己所在城市的自来水价格每吨悄然上涨了7分钱,涨价的名目是“代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
“北方到我家门口取水,为什么我反要为他们买单?”很多“南方人”想不通。扬州的退休干部顾志华就是一个“非常想不通”的人。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应当谁买单?
过了马年春节就已70周岁的顾志华是个老党员,退休前担任扬州市水产咸干副食品公司的业务经理。
顾志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作为一个受党教育多年的干部,他深知南水北调意义之大、任务之艰;国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也无可厚非,但他搞不明白的是,“谁受益谁负担”这一最简单、最合理的社会规则去了哪里——应当由受水区分摊的建设成本为何却强加在了水源地的老百姓身上?
顾志华给《中国经济周刊》提供了一份《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在这份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2月2日印发的文件上,记者注意到,“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主要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增加的收入”筹集,筹集范围是南水北调工程的“受水区”,各地的筹集数量由当地政府承诺的用水量及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投资规模和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数字是:北京54.3亿元、天津43.8亿元、河北76.1亿元、河南26亿元、山东72.8亿元、江苏37亿元。
“江苏北部地区或许也是南水北调的受益范围,因此,江苏省经过测算承担37亿元的基金筹集任务自在情理之中。但是,扬州缺水吗?南水北调从扬州取水恰恰印证了扬州水资源之丰沛;如果不缺,扬州市民的用水成本怎么不降反升?这一点我非常想不明白。”干了一辈子商业工作的顾志华固执地认为,且不谈南水北调是不是买卖行为、应不应有利可图,并未从工程中受益的水源地尤其是普通“原住民”不应当为该项工程承担经济义务,“不要简单地跟老百姓空谈‘全国一盘棋’之类的大道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不分地区差异、无论收入高低,直接平均摊入民用自来水价格,极端一点说,这就意味着扬州的贫困户可能要为外地的大老板支付水费,你说这是什么逻辑关系?”顾志华说。
记者随后向有关部门调阅了江苏省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文件、资料,发现该省所有城市都因“代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而上涨了民用自来水价格,这些城市甚至包括南水北调水源地下游百公里以外的苏州、无锡。
江苏省政府对此给出的理由,除了“为全国大局作贡献”,很重要的一条是“有利于改善我省沿线地区水资源供应和水环境质量……”尽管世界著名的“江南水乡”苏州、无锡与该文所称的“沿线地区”看不出关联何在。
“确保东线输出干净水”是谁的责任?
为了打消心中的疑虑,2008年起,顾志华开始了他的“民间调查”。然而,从省到市,“有关部门”能够提供给他的只有《办法》、《通知》之类的“红头文件”。而其中的一份文件不仅没有能够帮助他理顺头绪,反而使他越发糊涂起来——这份文件就是《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记者看到,顾志华提供给《中国经济周刊》的相关文件上有这样的语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治污工程部分,专款用于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建设……”
“治污”,这对顾志华来说是一个新的说法。随后,江苏省政府的又一份文件让这个说法更加清晰起来——这份文件的名称是《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07】139号)。该文指出:“治污工程基金是指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用于治污工程的部分,为确保南水北调东线水质目标的实现,地方建设主体应当积极通过市场化运作和各种融资方式筹措。”
顾志华对此感到十分困惑。“南水北调,当然是要调出干净的水。问题是,‘确保水质目标’的责任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老百姓?这显然不合情理,因为我们喝的每一杯水中都已经包含了高昂的污水处理费!”顾志华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在四处奔走呼号中,顾志华总是随身携带着一本《扬州供水服务指南》,在这本或因多次向人展示而早已皱皱巴巴的小册子上,记者清楚地看到,扬州市区居民的生活用水价格中明确包含每吨1.10元的“污水处理费”,占到总水价的1/3强。
顾志华认为,一如“谁受益谁负担”,“谁污染谁治理”也应当是一项社会公理。除了按章纳税,扬州市民每天都在为维持基本生活而承担治污责任,地方政府和沿线企业的治污项目何以再向他们伸手要钱?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注意到,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基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坦言,“按说治污资金不应该纳入工程投资中,但不列入工程投资,治污资金就没有渠道。”
记者从《江苏省南水北调治污工程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看到,江苏与南水北调相关的治污工程包括江都垃圾填埋迁建、高邮造纸厂黑液储备塘清淤、贾汪大吴生态氧化塘、桃源河生态氧化塘等,而这些工程除了“江都垃圾填埋场”,许多接受采访的扬州市民表示,不知道其“身”在何处,和自己有什么关系。
为什么总要盯着“居民可承受空间”?
除了“基金”的“征收对象”,顾志华“非常想不通”的还有国家“以水价附加方式建立南水北调基金”的理论依据,亦即官方所说的“城市居民对水价上涨还有可承受空间”。
“什么叫做‘可承受空间’?我参加过几次水价听证会,‘逢听必涨’的理由就是这么个玩意儿!你想想,有多少老百姓主动去找政府,说你涨价吧我们还可以承受!即使老百姓口袋里真有一点闲钱,也不应当成为任何人巧取豪夺的借口——CPI一年高过一年,你看到哪位亲戚朋友欢呼雀跃的?”顾志华说。
顾志华的说法得到了国务院“中国南水北调网”(www.nsbd.gov.cn)的证实——该网站发表的官方文章是这样表述的:“目前城市供水价格偏低,与用水户可承受水价之间尚有一定提价空间。按照居民可承受水费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以及工业用水成本占工业产值的1.5%测算,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省(直辖市)城市可承受水价与现行水价间的上调空间约为每吨0.9~2.5元。”
“2%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即使真有2%的空间就一定要挤尽榨干?”顾志华坚持认为,人民政府不应当与人民争利。为了印证自己的说法,他还向《中国经济周刊》展示了一沓他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的国外与水相关的票据,其中包括来自典型缺水国家新加坡的自来水收费发票。记者注意到,完全依赖雨水、进口淡水和海水淡化维持其国民用水的新加坡,居民每户每月30吨以内的水价是每吨1.17新元,不及其人均最低月收入的千分之一。
记者收集相关资料时发现,顾志华的观点并非一家之言——张基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曾经介绍说:“水利系统的专家尤其是一些老专家主张南水北调工程是公益性、战略性工程,这样的投资是国家财政的职能。”
顾志华一直怀疑的南水北调的“买卖关系”,记者在整理相关资料时似乎也得到了印证——水利部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在国务院南水北调网所作的《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内容简介》有这样一段陈述:“由出资各方成立董事会并组建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各干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沿线省(直辖市)供水(股份)公司之间为水的买卖关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供水合同,实行年度契约制……”
南水北调的“摊派”何日才是尽头?
《中国经济周刊》获得的相关文件都有明确一致的说法——江苏省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期限为8年。然而,顾志华却非常认真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8年”很可能会因为整个工程的资金不足而改头换面“顺延”下去,以致遥遥无期,平民百姓则会因为日侵月蚀而忘记了痛痒。
顾志华认为,之所以这样分析问题自有其客观依据——从方方面面的文件来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地方筹集基金占投资总量的35%”或许是一个定数,但“434亿元”的筹集总额却难以一成不变——中国的物价上涨之快已经无人能够否认;南水北调工期之长、项目之多也是铁定的事实。因此,50年间工程预算无疑会不断上调甚至加倍翻番,既定的“基金限额”谁敢“一锤定音”?
顾志华的说法似乎并非杞人之忧,张基尧就曾说过:“2005年,东中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资金总量比总体规划翻了一番……”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中看到,“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征收,征收期限为8年。”而水利部《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内容简介》却明确表述,“工程建成后,继续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的本息由水费收入和工程建成后延长征收的基金偿还。”
顾志华还提请《中国经济周刊》特别注意,《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各省市政府“在确保及时、足额上缴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投资、社会承受能力、水价调整空间等情况,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筹集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所需部分资金。”“‘基金’之外又预设了‘资金’,‘承受能力’、‘水价空间’永远都是悬在老百姓头上的一把利剑!”顾志华说。
另外,《江苏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还规定,基金“超收部分作为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国库,不再作为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管理”,这个“超收”的说法也让顾志华寝食难安——“为什么要‘超收’呢?”
南水北调具有“经营”性质,对此国家和江苏的文件多有提及;从字面上理解,“基金”也应当是一种有所回报的投资。但记者没有能够找到该工程的“盈利”分配模式,更无从知晓水源地居民是否会在某年某月因南水北调工程“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得到“反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咨询各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都是“以文件为准”。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