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治国 来源:《科学新闻》 发布时间:2011-7-5 17: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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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位三十年面临“大跃进”质疑
公众担心,学位授予权放开,大批博导将出现,学位将不值钱
 
33.5万、273.2万和1830万。
 
这是过去30年,中国自己培养的博士、硕士和学士的数量。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中国学位三十年画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中国博士、硕士、学士授予单位已分别达到347所、697所和700余所。
 
尽管数量惊人,但这并不能减缓中国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的增速。
 
今年3月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下达2010年审核增列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名单的通知》(学位[2011]8号文件),批准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1004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3806个。
 
截至此次审核之前,全国共有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1378个,此次一次性就增列了1004个。以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为例,从1997年第7批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开始增列一级学科博士授权点,当次增列304个,第8批增列310个,第9批增列291个,第10批增列371个。
 
此次(第11批)审核增列规模之大,创历史之最。
 
当下中国,社会各界已对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质量多有指摘。此举之下,在“学位大跃进”的网络评语中又将中国的教育体制推到了风口浪尖。
 
学位是如何炼成的?
 
回望30年前。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该条例于198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新中国学位制度从此诞生,也标志着新中国教育走上法制化轨道。
 
自此,中国的三级学位制度(学士、硕士、博士)开始形成。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与此同时,学位制度实行严格的中央、地方政府和学位授予单位三级管理体制。中央政府制定严格的研究生教育资格准入制度,只有经过国家审批的教育机构或学科专业才能培养研究生,申请单位及其学科专业要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学位授权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学位授予权和培养研究生资格。其次,政府对具有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专业点进行定期评估,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条件和指导教师情况;各级政府还通过抽查学位论文等方法来监督研究生培养质量,经检查不能保证基本水平的,将取消其授权资格或暂停招生。学位授予单位是质量保障的主体,培养单位内部质量控制活动是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贯穿于从招生、培养到学位授予的整个过程。
 
学位授权审核是指向学位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资格和能力的审核,包括学位授权单位的审核,学科和专业点的审核。
 
中国的学位是一种“国家学位”,国家制定统一的学位授予标准,国务院授权有关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行使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学科、专业开展学位授予工作,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的授权。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评审制度,国家统一部署学位授权审核。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简化审批手续,经国务院同意,从1986年开始,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改为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授予权改革
 
学位授权审核制度是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中国人才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举措。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采取分级归口负责的办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的基本过程是单位申请——主管部门组织初审(或通讯评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
 
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方针是“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按照这一原则与方针,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自1981年进行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以来,截止到2005年,中国已经先后进行了10次学位授权审核。
 
为使中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010年第11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较以往明显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政府主管部门仅审核一级学科的学位授予权,学位授予单位可在一级学科授权下自主设置二级学科;二是首次放权省级学位委员会对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全部审核工作,对博士授权点进行初审工作。
 
这一放权,“有利于调动高校培养的积极性,增加高校的自主权,这一点,大家肯定欢迎。从大局来讲,从国内外发展来看,放权是正确的道路。” 北京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教育学院教育与人类发展系主任陈洪捷认为。
 
质疑之声
 
然而,肯定的同时,外界的质疑声也随之而来。
 
陈洪捷认为,“此次权力下放和之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政策还是有很大距离的,上一批审核之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一个战略就是,不再大面积增加学位点了,主要是考虑到博士、硕士点基本完成。”
 
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才开始陆续招收博士,当时就一直坚持高标准,就怕搞烂了。只有当学校的学术能力、教师匹配、硕士培养能力等条件都具备了以后才可以申请。换句话说,审批不会照顾你是哪个区域,哪个特殊学校,只重质量。除此之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都是由国家一流专家学者组成,他们的评判标准就是看学校的学术水准,这一点,历来都很明确。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一位不愿具名的管理者认为,权力下放也只是一定程度上的下放,这样有利于高校根据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进行学科设置。与此同时,给权力也是给责任,能否发挥出来,这也是很关键的。但是,“现在的高校贪大、贪全、贪综合发展,某种程度上这是不对的。”
 
对博士点的审批制度本身,亦早有质疑声音。陈洪捷说:“国外的经验证明,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从国家层面对博士点进行审批,这些都是学校自己的事情,因此国家没有必要非要如此做。”他同时指出,当初一直坚持遵循从国家层面高标准的博士培养道路,如此背景下才诞生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有网友针对学位授予权下放描绘了这样一幅图景:中国的学位授予权只要放开,几年之内几乎所有的省属院校都将具有博士授予权,一大批的博导将出现,学术的所有荣誉都是粪土,出现学位不值钱的局面。
 
前述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的管理者对此不以为然,“权力下放,学位大跃进、学位不值钱等现象,公众之所以有这样的担心是合情合理的。但这是不会出现的,每个学校在设置学科的时候,都要进行前期的论证和判断。设置一个学科,除了学科发展,教授、副教授等团队建设以及硬件都得跟上,招收了学生之后,学校也得为学生未来着想,将来的出路是什么?到哪里去?这些学校都要经过严格的论证。”他指出,虽然经过论证的并不一定就是十全十美的,包括北大在内申请的学科也未必能做到,但都是在慢慢地进行调整和完善,所以高校不会瞎做。“在当前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如果学校胡来,没有设置好的学科和专业,那你就招不来学生,谈何毕业啊?高校自己不会自掘坟墓,因为大家都希望活得更好些。”
 
这一点,陈洪捷也表示认同,“虽然放权是大趋势,但不意味着高校随便来,而是要有自觉的质量意识。”
 
监督之困
 
社会对研究生教育的认可和评价也是衡量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面。社会评价从第三方的角度,对研究生教育质量提供了监督。
 
此次增列100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从数量上看,似乎有些“大跃进”的味道,但是从学位授予的整个发展历程来评价,陈洪捷认为合乎逻辑,当初学位授予是“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发展,一开始就要控制严格,然后逐渐放权。所以说现在逐渐放权,也并不为过,是可以理解的。实际上,国家也一直在放权,给高校更多的自主权,学校和地方学位委员会的权力也是越来越大,放权是整体趋势。“但是现在放权是否条件成熟有待考究,因为外界对博士质量的质疑呼声甚高。”陈洪捷补充说。
 
他强调,中国学位授予一定要做好监督工作,政府方面要积极推动评估、监督工作,让公立机构对质量进行监控,形成一定的制约,最终目的是对整个过程的质量把关。
 
目前,各级部门正在不断探索,逐步建立以研究生培养单位内部监督和管理为主,国家、地区政府、社会中介等外部监督为辅的多层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前述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管理者认为,“目前来讲,国家对此的管理总体上还是比较严格的,国务院在放权的同时,并没有一猛子扎到底,政府在监督的同时也在宏观调控。放、控是兼顾的,放的过程中是有条件的放,放的过程也有控的监管。”
 
他说:“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应该集中了智商不太低的一部分人,公众关注的,他们也在关注,也在想办法,社会对高等教育的批评较多,也许是不太了解导致的。”
 
美国学位授予制度
 
在美国,只有政府允许使用“大学”(university)或“学院”(college)名称的机构才有权授予学位。一个大学可以从国会、州政府或经认证的印第安部落获得学位授予权。
 
美国联邦政府很少建立专门的学位授予机构,除了军事服务专门学校和少数机构比如空军社区大学等。因此,总体来说,在美国的高等教育领域中,联邦授权的学位授予权不占据重要地位。联邦政府不会直接干预大学的学位授予工作,但会通过资助学校等方式间接告诉学校哪些专业或学科需要调整和改变,来调节学科学位点的增加和减少。
 
2009年,美国有4000多所大学,绝大部分(超过98%)能授予美国学位的大学都是在州政府授权下建立的。审批高等院校的创办和所授学位以及颁布办学执照是州政府教育管理机构的重要职能。所有的州都能通过议会或者有关州法律,制定本州建立高等院校的法律和规则。从理论上讲,无论是公立大学还是私立大学,授予学位都必须得到所在州的授权和批准。
 
经联邦认证的印第安部落也有权建立能授予学位的大学,不必再通过州的许可,这在各州也是被广泛接受的。但部落授予的权力不能超过联邦政府或州政府授予的。
 
(摘自《美国学位授予权的法律基础》,原刊于《科教文汇》2010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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