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坊 来源: 科学时报发布时间:2011-10-20 9: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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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见死不救”应区别对待
□萧坊
佛山2岁的女童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有人建议通过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对此,有人持谨慎态度。(据10月19日人民网)
这让我想起一位名为约翰·达利的心理学家作过的一项研究。他认为“见死不救”应有合理解释,从社会心理学角度可探索其根源。
按常理,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旁观者越多,受害人得到救助的机会也越大,可现实往往不是这样。当一个旁观者经过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场时,在旁观者众的情况下,他预期别人会采取积极的干预行为,于是选择继续赶路。这就是所谓的旁观者效应。
达利将这种现象定义为“责任扩散”。即当只有一个旁观者时,他会意识到他负有100%的救济责任,这种心理责任感会促使他立刻采取相应的行动。但当有100个旁观者时,他负的责任就只有1%,其所承担的心理救济责任会大大减少。
2岁女童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看似是人情冷淡的表现,但事件中的社会心理因素也值得思考。
在一个庞大的社会中,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千差万别,他们的行为会自觉以自身的社会角色为出发点。这种社会心理学的分析结果虽然令人沮丧,但却也告诉我们,对于普通社会公众的“见死不救”行为,不要轻易挥动“处罚的大棒”。
“见死不救”不是法言法语,在法理上,对应的概念是“不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对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当事人应该负法律责任。因此,应从不作为行为的主体出发,区别对待“见死不救”。
第一种,是负特定义务的公职人员,比如警察,他们对公民生命的漠视,本身就是一种赎职,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第二种是不负特定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比如公务员,他们“能救而不救”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公信力,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专业救助机构如医院、医护人员等,救死扶伤是其天职,他们的“见死不救”行为,也应负法律责任;第四,是普通的社会公众,他们作为旁观者,未能及时施以援手,确实令人感叹世态炎凉,但是,正如社会心理学家所分析的结果,他们冷漠的反应往往是各种因素的作用结果,也因此,通过法律的干预来改变是不现实也不正当的。
《科学时报》 (2011-10-20 A1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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