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丹红 来源:科学时报 发布时间:2011-1-24 9: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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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认为NIH应要求其资助单位制定机构利益冲突监管政策
 
目前,在美国尽管有许多讨论关于大学等研究单位是否应制定足够的政策来管理其医学研究人员的利益冲突,但却很少有话题涉及包括单位在内的利益冲突。
 
据《科学》杂志在线新闻报道,今年1月10日,美国健康与人类服务署监察长办公室发布报告指出,虽然部分大学制定有管理机构利益冲突的政策和措施,但许多大学都没有这样做。
 
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的监察长办公室是根据1978年的《监察长法》创建的,其职责是受理对雇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举报,以及其他管理方面弊病的调查。
 
为了保证监察长办公室不受行政干扰,其人事权和预算相对独立,各部门和重要机构的监察长需总统提名并获国会参议院批准。监察长办公室有责任直接向国务卿和国会报告相关问题,并提出修正意见。
 
在这份题为《NIH经费获得者的机构性利益冲突》的报告中,健康与人类服务署监察长办公室指出,联邦政府并未要求受资助单位鉴别、报告和管理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但当涉及到单位自身或其高级官员的经济利益时,他们可能会冒风险对与机构研究相关的决定产生过度影响,因而会出现机构性利益冲突。
 
不同于单个研究人员,受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资助的机构并未被要求制定有关机构利益冲突的政策。为了了解这些机构在机构利益冲突上如何行事,联邦政府健康和人类服务署监察长办公室对250个研究单位实施了调查,其中绝大多数是大学,这250个机构是NIH所资助的2000多个机构中的一部分。
 
结果显示,有156个机构作出回应,占受调查总数的62%,而其中的70个机构表示,他们制定有定义利益冲突的书面政策,比如机构或高层官员持有的公司普通股票,以及持股票量的多少可以定义为机构利益冲突。
 
报告指出,与没有书面政策和措施的单位相比(87个单位中只有3个),制定了书面政策和措施的单位更有可能鉴别出利益冲突(69个单位中有15个)。在2008财政年度,18个单位鉴别出至少38个与NIH研究经费相关的机构性利益冲突。最普遍的冲突形式是机构非公开持有公司的股票。对那些鉴别出机构性利益冲突的机构来说,最常用的战略就是将这些情况公开。
 
监察长办公室敦促NIH向其资助的研究机构提出要求,要求它们制定机构利益冲突的政策并向NIH报告,以便确保其资助的相关研究没有故意或无意识的利益冲突。
 
监察长办公室认为,NIH了解机构性利益冲突的存在是重要的,因为这样就能确保其资助的相关研究避免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偏见。美国医学院协会和其他团体也敦促其成员制定机构利益冲突监管政策,并为它们提供相应的指导。
 
《科学时报》 (2011-1-24 A3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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