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建华 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0-2-26 9: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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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学生学术不端可停负责导师招生资格
相关《意见》出台,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学生抄袭,导师有责。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月24日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中,明确了对指导教师不作为的惩处。
 
《意见》提出,学位授予单位要安排必修环节,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
 
《意见》明确,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行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学位办主任余津宜25日表示,该校此前修订的《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专门增加了对导师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导师停招1至3年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学术处分;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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