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这句话用在转基因食品与饲料安全方面似乎格外合适。支持转基因技术的一方认为推广转基因作物的种植, 可以减少农药、杀虫剂、化肥的使用, 降低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解决工业生产所带来的众多环境问题;而认为转基因技术与产品是“恶魔”的学者则称,转基因作物不但本身可能会对食用对象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大面积种植乃至应用会污染环境;同时转基因作物还会威胁到生物多样性, 破坏生态环境,最终产生一系列不可预知的不良后果。
双方不断举出支持己方观点的实验与数据,争论也一天比一天激烈。
但是,目前我们能够确认的一点是,至少现在无人能够肯定地说转基因食品与饲料一定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这也就意味着,转基因食品与饲料确实存在风险性。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自然人个体与群体的安全。因此,对转基因生物的蔓延、基因食品的安全等潜在风险加以重视,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法律规制,是目前解决争议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
据了解,美国为应对生物技术的发展修订了《民权法》、《残障法》、《健康保险法》、《患者权利法案》等, 并制定了《DNA 鉴定法》、《基因隐私法》等法律规范。
华中农业大学副教授刘旭霞曾作过调查,原国家科委于1993 年颁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成为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
根据这一基本框架, 农业部于1996 年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1997 年又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并于同年成立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2001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使得我国对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更加完善和具体。
从2002年3 月起, 农业部相继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程序》、《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程序》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程序》等多部规章制度。2002 年7 月, 卫生部也颁布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今年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新中国第一部专门为粮食制定的法律——《粮食法》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也对转基因食品方面作出了规定。
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转基因生物方面的法律规定已经比较全面了。但是,正如有关专家所发现的,这些条例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像是行业内部的自律规则, 尤其是在科技安全性方面考虑并不周全, 难以形成统一的安全等级标准。
例如, 我国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引入了实质等同性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转基因改良等新品种的成分与现有品种成分大体相同,即被视为等同安全。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将该原则与危险性评价、个案处理原则并列, 作为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的原则。但对于如何理解实质等同性, 该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这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可行性障碍。
再如,在《粮食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转基因食品安全作出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对于这样的规定,不少学者认为,与规范我国转基因食品与饲料的安全尚存在较大距离。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当继续完善对转基因作物的相关法案,制定更为统一、明确的法律,设立专门机构对转基因农作物进行管理。最终使法律能够真正规范转基因食品与饲料的生产,为社会提供最根本的保障。
《中国科学报》 (2012-03-16 A3 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