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知名影视演员、中央戏剧学院教师陈好没有发表过一篇论文,却被放置在学校官网教师介绍中的“教授“栏下,并由此引发一些网民质疑其是否有资格评教授。虽然中央戏剧学院已经将陈好从“教授”栏去除,陈好方面也发布消息称其从未参与过教授资格评定,但此事所引发的关于教授资格评判的舆论至今仍未平息。
对于该事件本身,笔者并不想多做评论,然而,单就其引起舆论的热烈讨论而言,笔者以为恰好反映出当前我国在人才评价方面的一些基本认知还存在偏差。
在通常认知中,教授职称应该是科研人员研究水平、学术能力的体现,必须有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作为支撑,在这方面,艺术类院校也不应例外。因此,艺术类院校的教授职称自然也应该是学术性评价,必须体现出其学术水平,必须要有发表科研论文之要求。
然而,早在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便已经明确指出,有关单位应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同时,《意见》中也包括了“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等内容。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国家高度重视人才的分类评价改革,更强调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的职称评审不能以外语、专利等为限制性条件,要给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
该文件无疑为高校人才分类评价和职称评审改革明确了方向。然而,单就此次事件的相关讨论而言,我们似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该文件精神的理解和落实。
在此次事件中,舆论的讨论多集中在想弄清事情真相,探究是否有人浑水摸鱼、弄虚作假。这当然非常重要,然而在所有的讨论中,笔者并没有看到有人讨论过陈好位列教授一栏是否为人才分类评价的结果,是否是在明确的评审要求下进行了公开公正评审的结果,是否属于学校自主评审权限范畴内评审的结果……
这恰恰说明了当前加强人才分类评价的宣传与落实的重要性。要知道,《意见》出台距今已经有近三年的时间了,但是此次事件中对人才分类评价的讨论却几乎为零,这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说明关于人才分类评价的宣传和落实并不到位,无论是以高校为代表的相关单位还是科研人员,乃至于普通公众,都要深入认识和积极推进人才的分类评价。
同时,从政策本身来看,当前我国人才的分类评价并没有一个很明显的区分,这也是公众对此认识不清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
既然是分类评价,就应该体现出类别之间的明显区别,包括职称名称和具体标准。据笔者所知,国内已有一些高校为教师设置了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和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型等职称分类的岗位,对应的正高职称名称分别是教学型教授、教学研究型教授、科研型研究员、成果转化与社会服务型研究员。相对的,不同岗位的评价标准也有明显区分。
显然,这种方式能够避免简单地使用“教授”或者“研究员”来统称不同类型的正高职称所带来的困扰。更为重要的是,该措施落实了“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的政策要求。然而,遗憾的是,目前能够制定如此明晰的职称分类制度的单位并不多。
制定明细的人才分类标准的同时,相关标准如何能够公开、透明地为公众所熟知,也是我们需要认真面对的一个问题。公开、透明是防治一切腐败和造假的灵丹妙药。事实上,此次陈好事件中,公众之所以首先将质疑点放在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问题上,其很重要的根源也在于相关标准的不透明。
只要相关单位人才的分类评价是公开透明的,既使个别人员的职称引起了公众质疑,也能通过查阅相关公开资料的方式得到很好的释疑,疑惑也就自然消除了。否则,一旦有人质疑,由于相关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负面舆论的压力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的不良影响。
此外,由于人才的分类评价使评价标准变得更加多元化,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评价标准不够客观,并带有更为强烈的主观性,从而在客观上给一些爱钻空子的人留下空间,这就更需要相关单位和评审人员严格把关,公平公正,让评审结果经得起查验核实。否则,人才分类评价的结果就会适得其反。
总之,人才的分类评价是我国评价制度改革的重点内容,需要继续大力推动。只有遵循 “坚持尊重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分类评价、坚持客观公正” 等基本原则,把人才分类评价工作做细做实,才能真正实现我国推进人才分类评价改革的初衷。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图书馆情报研究中心副研究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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