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彬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20/8/11 12: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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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支持高校教师兼职新型研发机构

 

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的若干意见》。文件中专门提及,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

该文件表示,到2022年,浙江省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300家,其中省级100家,引进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300名(个),集聚科研人员3万名,在重点领域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研成果,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经费支出占科研机构总支出的比重超过40%。

文件特别提及,支持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数据资料等科技资源。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和研究生联合招生、培养。同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据了解,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要“发展面向市场的新型研发机构”。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相继出台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各地涌现出一批特点鲜明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样是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对此,有专家表示,高校教师适度兼职,既要靠教师严于律己,尽职尽责,更需要高校对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给予有效监管。事实上,我国于2011年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已经规定高校教师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所在单位的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否则应当给予警告、限制或禁止。因此,各高校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本校专任教师外出兼职的监管制度。

事实上,我国某些高校此前已经就此制定了相关规则。例如,清华大学便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任务是教师兼职行为的前提,且教师兼职原则上不得占用工作时间。校外兼职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全年兼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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