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0/7/29 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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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包干制”!博士后基金资助新规7大问题解答

 

7月28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站公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全文附后)。

针对新修订的《规定》出台背景和有关政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进行了解读。

“包干制”作为本次修订的一大创新,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如何操作?

对此,负责人回答: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特点,对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作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申请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二是以信任为前提,实行项目承担者承诺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作出遵守科研作风学风诚信、资助经费全部用于与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等方面的承诺。三是简化流程,下放自主权。获资助人员在既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统筹使用资助经费。

以下为答记者问全文:

明晰资助定位 完善资助制度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修改审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召开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博基字〔2020〕7号)(以下简称《规定》)。就文件出台背景和有关政策,记者采访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负责人。

问题1:请简要介绍一下修订《规定》的背景和考虑?

答:《规定》2008年由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制定,实施以来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博士后基金的规范发展。

本次进行全面修订,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明确提出,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创新符合青年人才成长规律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特点的管理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

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层次人才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近平书记强调,要深化科研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战略科学家和创新型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科研队伍,为他们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是中国特色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研人才队伍发展的重要举措,必须遵循中央人才工作指向,与时俱进。

二是提高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的现实需要。博士后基金是人才基金,是对“人”的资助,是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独立科研生涯起步阶段获得的“第一桶金”,对其创新能力的培养举足轻重。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基金工作迅猛发展。相比2008年,博士后基金资金总额提高了5.6倍,2019年达到9.4亿元;申报和资助人数分别增加了2.1倍和1.6倍,2019年分别为29881人和9834人。适应人才培养要求,切实提高基金资助效益,迫切需要有制度化、科学化的资助机制做保障。

三是博士后基金资助工作改革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博士后科学基金工作锐意改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先后两次提升资助标准,在资助类型上实现了站前、站中和站后全覆盖,不断优化资助结构,完善申报条件,改进评审方法,健全管理机制。改革的内容已涉及基金资助工作的方方面面,迫切需要修订《规定》。

本次修订中,我们加强调查研究,召开多个座谈会,充分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意见,先后多次征求设站单位、地方博士后管理部门、博士后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的意见,坚持“遵循博士后人才成长规律,遵循科研活动规律,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原则,提炼总结现行经验做法,将其上升为规范性制度。接下来,我们还将针对具体的资助类型和管理工作出台配套实施细则。

问题2:修订的《规定》与原来的相比主要有哪些新变化?

答: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基金资助工作各管理主体职责。规范了各相关部门基金管理职责,明确了地方、军队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设站单位在基金资助工作中的职责、义务。二是促进创新发展,完善资助类型和内容。明确博士后基金资助为定额资助,划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可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和完善资助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三是聚焦公正公平,修订申请和评审要求。修改完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增加科研诚信要求,加强对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四是改革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探索实行“包干制”。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由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统筹使用。

问题3:“包干制”是本次修订的一大创新,请问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如何操作?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扩大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自主权,探索实行“包干制”。

《规定》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特点,对博士后基金经费使用作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申请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二是以信任为前提,实行项目承担者承诺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作出遵守科研作风学风诚信、资助经费全部用于与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等方面的承诺。三是简化流程,下放自主权。获资助人员在既定的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统筹使用资助经费。

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我们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在《规定》中对加强经费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方面是明确了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设站单位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规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加强责任监管,开展基金使用绩效评价,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设站单位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设站单位和获资助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问题4:博士后基金资助类型针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不同培养目标设定,《规定》对资助类型作了哪些修订?

答:博士后基金自1985年设立以来,从无到有,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博士后人才培养的需要,逐步丰富资助内容,增加资助类型。《规定》将现有的资助类型归并为两大类,对两类资助的内容进行了界定。

面上资助是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给予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入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创新研究,激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特别资助分为特别资助(站前)和特别资助(站中)。

同时,为适应博士后人才培养新的需要,本次修订对今后资助类型的调整预留了空间。《规定》明确“基金会根据博士后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经商有关部门同意,调整和完善资助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问题5:基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直接关系着资助的公平性,《规定》在这方面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申请条件的修订首先考虑的是对各资助类型的适用性。不同资助类型因资助目标不同,申请条件上有差异。《规定》提炼了各资助类型申请条件中共性的内容,重点对申请人的品德和能力、是否在站和承担项目的性质和情况作了界定。

其次,为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各博士后人才资助项目相协调,《规定》新增了两个要求:一是每站同类资助形式只能获得一次,不可重复资助;二是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在国(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不得申请。

对申请程序的要求是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参照目前国内基金申请的一般程序,结合博士后基金的特点,《规定》作了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突出了年度资助指南的指导作用,明确要求以年度资助指南作为申报依据;二是规范了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形式;三是要求申请人必须对科研诚信和经费使用作出承诺;四是规范了博士后基金会受理申请材料的程序和要求。

问题6:为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规定》作了哪些要求?

答:博士后基金会历来重视专家评审工作,不断健全评审制度,改进评审方法和手段。近年来,建立了2万多人的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更新及信誉管理机制;全面改进评审指标;通讯评审采取专家匿名评审,工作人员全程不可见参评人员和专家基本信息,专家不可见参评人员基本信息;会议评审的专家选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杜绝说情游说;改进学科分组及遴选方法,采用样本系数科学排序,合理设定合并学科数量。

本次修订归纳了近年来我们在专家评审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评审专家的要求。

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丰富了原有的评审原则。《规定》将专家评审原则确立为“科学、公正、竞争、择优”。二是明确了专家评审为同行专家评审,采取专家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的形式;三是强调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四是新增了专家回避的情形。通过上述举措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和公正。

问题7:博士后基金会在落实《规定》上有哪些重点考虑?

答:《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助推博士后基金资助工作科学发展,下一步,为落实好《规定》,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配套政策。我们要针对具体的资助类型和管理工作配套出台实施办法,健全基金资助工作制度体系。

二是理顺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确立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资助工作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职责,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责。发挥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作用,有效指导当地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基金资助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三是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指导设站单位积极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为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有效管理基金资助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

四是健全工作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整的申报系统,方便申请者填报。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的监督。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中博基字〔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已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2020年6月28日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促使他们在科研工作中开展创新研究,迅速成长为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共同资助。

第四条 基金资助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基金资助的评审、经费管理及资助绩效等工作。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基金资助为定额资助,一般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面上资助是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资助比例一般为当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从事基础研究、原始性创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艰苦边远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特别资助是给予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入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创新研究,激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基金会根据博士后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经商有关部门同意,调整和完善资助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年度资助计划和年度资助指南,对基金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基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助计划,编写年度资助指南,组织基金资助评审等工作,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资助计划、资助指南和工作报告,签署基金资助有关文件。

年度资助指南应当在每年基金资助申报开始前 30 日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秘书长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由基金会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设站单位在基金资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为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

(四)管理基金资助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基金资助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委托军队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展军队系统基金资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有进站意愿的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申请人为申报项目的唯一承担人。

每站同类资助形式只能获得一次。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在国(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应当以年度资助指南为基础确定申报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年度资助指南要求向基金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的材料。年度资助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作出如下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资助经费全部用于与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申请人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设站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资助指南要求。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坚持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评审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按学科分组。一般采取专家通讯评审,根据需要,也可采取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公示制度。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回避:

(一)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是申请人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或博士期间指导教师的;

(三)评审专家主动申明回避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规定行为的,不得获得资助;已经获得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给予通报。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在评审结果公布后 30 个工作日内,按照定额标准及时办理资助经费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设站单位对资助经费单独立账,代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在上述经费范围内,不设具体经费的比例限制,由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自主统筹使用,其中,劳务费的支付范围为参与研究过程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十二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须认真审核资助经费支出情况。资助经费结余部分应当收回基金会,由基金会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的,设站单位须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报基金会。资助经费结余部分收回基金会,用资助经费所购固定资产收归设站单位所有。

第二十四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公开发表资助成果时,应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Fund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及资助编号。

第二十五条 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须向设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报告。设站单位应当每年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报告。基金会对基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对经费使用情况和设站单位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抽查,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设站单位和获资助研究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申报系统,方便申请者填报。基金会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接受博士后研究人员与设站单位的监督。基金会依照本办法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现行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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