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任芳言
5月初,美国运动品牌巨头耐克公司宣布开发了可以用手机测量用户鞋码的应用软件。只要把摄像头对准脚趾,基于机器学习、人工智能和推荐算法的软件就会根据测量结果推荐合适的运动鞋尺码。
如何利用科技手段做营销,是耐克公司一直在做的事。“耐克公司是一家体育公司,但更像是一家高科技公司。”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主任孙玮在日前举行的首届中国体育知识产权论坛上指出,耐克公司持有的专利数量多达5000余项,而我国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三的安踏公司专利持有量仅为800多项。
体育产业做大做强,注重科技研发和专利保护二者缺一不可。但在中国,不仅是体育品牌,整个体育产业都面临着知识产权价值和规模落后于发达国家的情况。
“体育产业提升附加值,不仅要依靠科技创新这个核心驱动力,更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北京体育大学体育休闲与旅游学院院长张健在论坛发言时指出。
提升潜力巨大
运动员身着服饰的面料、挥动球拍的形状,各类赛事的直播和转播……无论是竞技体育、体育文化还是体育产业经营,只要是与体育相关的创造性智力成果,都可划归到体育知识产权的范围内。
孙玮指出,随着我国两届夏季、冬季奥运会的举办和申办,中国的竞技体育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也带动了中国体育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近年来,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注册数量呈现加速增长发展态势。过去十年,国内体育相关专利数量超过了过去20多年的总和。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体育产业还处于粗放型的发展阶段。
“中国体育产业在知识产权价值的挖掘与布局上还有广阔的提升空间。”孙玮表示。
孙玮列出了一些体育知识产权收入方面的数据:2017年,北美与体育有关的知识产权收入达到1200亿元人民币,而中国的收入大概是140亿元人民币。2015年“体奥动力”与中超公司签订的5年80亿元人民币的中超媒体转播权合同创造了中超转播权纪录。但同年签订的英超转播权合同为3年51亿英镑,是中超的10倍,意甲和西甲转播权均是中超的4倍左右。
扩大规模体量之余,体育知识产权若想长远发展,还应注重层次和质量。复旦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华俊指出,应该对体育产业中不同形式的创新型成果加以区分。
比如除了体育器材本身,其组成材料及成分比例也应该受到专利保护。体育场馆、相关器械的设计图纸乃至运动员的训练方法,只要是独立研发且具有创新性,都应找到对应的保护方式。
无形资产缺乏评估标准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岩指出,目前国内关于体育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为成熟,但在难美类运动项目的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何为难美类运动项目?刘岩表示,一般将艺术体操、花样游泳、花样滑冰等结合了运动与舞蹈动作的项目划归到难美类的范畴。与具象的体育商标和体育赛事相比,这类“无形”的成果确实更显抽象。
刘岩指出,此类项目从运动员的动作姿势、音乐服装乃至使用的器材都需要构思和创新,但体育作品本身的知产权利确立和保护都存在困难。“虽然难美类体育项目和著作权内容较为接近,但目前还未受到有效保护。”
刘华俊表示,目前在体育知识产权领域,问题之一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体操中的动作设计图纸,理应受到著作权保护。而运动员的训练方法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的手段进行保护。
体育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一项工作亟待开展,那就是无形资产评估。北京体育大学商学院教授肖淑红指出,由于缺乏对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深入认识,导致一些企业的风险管理入不敷出——抢滩海外版权市场的同时,却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加之投资人的投机状态会影响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导致产业无法走上良性发展正轨。
“体育产业应当是知识密集型产业而非劳动密集型产业。”肖淑红表示,在体育产业发达的国家,服务业的比重要远大于制造业。关键就在于既有企业善于挖掘无形资产价值,又有市场遵循相应的标准对成果给予认可。
未来仍任重道远
“我们的商标申请量可以说是世界第一,但跟专利本身价值相关的、优秀的具有行业前瞻的战略性知产专利比较少。随机性的比较多,真正用于买卖交易的,体量不大。”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杰在论坛上指出。
“品牌只要不能以某种方式进行出售就没有真正的商业意义,不能交换的价值都不是价值。”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佳春指出,目前以无形资产形式出售得到最大价值的品牌,是国际奥组委出售的一切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权利。
“而国内体育知识产权的交易却往往把品牌和产品捆绑起来:不出售产品,品牌就没有价值。这是与奥运品牌相比在哲学理念上落后的地方。”张佳春指出。
张佳春在论坛上提到,品牌应该分解成多元化的知识产权形态的要素资产。奥运品牌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大量专利,是把奥运会的所有内容逐步分解为可出售项。
张佳春表示,体育产业要想长久发展,“品牌一定要能分解成多元化知识产权形态的要素资产。只有多元化要素资产才能保障交易涉及的产业深入和广泛程度,进而加深品牌价值”。
《中国科学报》 (2019-05-14 第8版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