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蒙两国经济贸易往来日益密切。进入新世纪以来,中蒙两国经济合作深入开展。中国成为蒙古国最重要的出口国以及进口商品来源国。
蒙对华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矿产品、动物毛皮原料及其制成品等,蒙自华进口产品主要集中在汽柴油、食品、机械设备产品等。
中蒙两国在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互补性。蒙古国农牧业多以粗放型为主,而工业产业技术落后,产品深加工能力较低,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产品以矿产资源及原材料为主;受技术、资金等的限制,其矿产资源开发长期处于初级开发阶段,未能实现经济有效利用。
而中国拥有成熟的技术和充足的资金,将协助蒙古国资源开发和采掘业技术革新。蒙古国地处内陆,资源出口受到运输条件及成本的严重限制,矿产品销售市场在我国西部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在基础设施跟上的条件下,蒙古国资源出口至我国西部地区,可以为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蒙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蒙古国专利法》《蒙古国商标及地理标志法》《蒙古国著作及相关权利法》。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采取一次性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后直接进入实质审查。商标的保护客体包括普通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地理标志主要用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包括科学、文学、艺术作品等,保护范围较为广泛。
蒙古与国际接轨度较高,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1979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马德里条约》,1992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7年加入《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2001年加入《马德里协议》《关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和《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2002年加入《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2010年加入《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在其三大知识产权法中都明确规定,“蒙古国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蒙古国专利保护的对象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对产品或工业方法提出的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工业工具、设备、方法提出的能在工业上应用的新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或色彩组合提出的新独特方案。蒙古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发明、外观设计颁发“专利”,而对实用新型颁发“实用新型证书”。
对于专利的有效期限,均从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在20年内有效,外观设计专利在10年内有效,实用新型在7年内有效。
蒙古国专利制度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的对象,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发现、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2)计算机程序、算法;(3)用于执行智力活动、游戏、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4)违反公序良俗或对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的方案;(5)用于人或动物的治疗和诊断方法;(6)除微生物以外的动物、植物及用于生产动物和植物的生物学方法(注意:不包括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
蒙古国对不同专利类型的授权条件的规定差异较大,发明获得专利授权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此,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构成发明的实质性内容未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视为满足新颖性要求。创造性是指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与现有技术相比非显而易见的,具体操作中应由审查员来判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有应用于任何一种工业类型中的可能性。
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没有创造性的要求。其新颖性和实用性的规定与发明专利是一致的。此外,不能授予发明的前述各项内容,以及以下各项内容,均不能授予实用新型:
(1)登记为实用新型之前,已经在蒙古国国内公开或者使用过的;(2)在此之前曾在本国或者外国发表过的;(3)违背公共秩序、道德规范的。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注册权需要满足新颖性、原创性和富有美感的要求。其中,新颖性的规定与发明专利是一致的。原创性要求外观设计具有创造性特征。富有美感则要求外观设计的特征包括产品外表上具有装饰美感及和谐的特征。
蒙古国专利申请必须以蒙古语提交,仅允许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说明书译文。对于巴黎公约方式进入蒙古国的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需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蒙古国专利申请,外观设计需在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供在先申请的副本;国外申请人需委托蒙古国专利代理人,签署委托书(无需认证),可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供委托书。
对于PCT进入蒙古国的申请,需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蒙古国(该期限没有宽限),国外申请人需委托蒙古国专利代理人,签署委托书(无需认证),可在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供委托书。
(吕小羽根据《蒙古国知识产权环境研究报告》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9-06-25 第8版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