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前不久发生的一件事情值得大家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进行认真、深入的剖析。
事情是这样的:国际天文学界发布宇宙黑洞照片,引起世界各国关注。然而,没想到的是,中国一家知识产权经营机构居然将国际天文机构发布的有关照片作为自己的摄影作品对外从事商业化经营活动。欧洲南方天文台作为照片的发布者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明确表示,这种做法是违法行为,天文台没有授权,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经发表声明,决定对这家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调查。
这件事情虽然过去有一段时间了,但值得我们从多方面加以借鉴和参考。最核心的一点是,它提醒人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边界,不能把属于公共产品性质的作品视为商业作品。更不能把科学家发布反映自然现象的照片,看作是摄影照片以特殊的方式据为己有。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既包括摄影作品也包括图形作品。图形作品的一部分反映自然界地质地貌,反映宇宙自然现象。这些作品带有科学研究成果性质,通常不属于摄影作品。它们是科学家科学研究的成果,是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如果一些知识产权经营机构把科学家们的研究成果变成自己的摄影作品,或者在天文学家发布的有关图像作品基础上进行所谓的摄影加工,作为摄影作品对外出售,那么,其行为就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摄影师在他人作品旁边放置一些设备,或者借助于他人的作品进行摄影创作,作品中包含他人作品。这种借助于他人作品制作的摄影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坚持科学主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他人的劳动,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如果知识产权保护遵循技术主义,根据作品尺寸的大小,或者根据作品拍摄的角度,确定是否属于侵权作品,那么,知识产权保护就会陷入误区。
现实生活中一些摄影作品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侵犯他人的作品,譬如将他人的作品作为摄影作品的主体,或者在他人作品的旁边摆出舞蹈的姿势,以此来创作新的作品。这种现象从表面上来看是一种再创作,但是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搭便车的侵权行为。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禁止,那么,摄影创作就会误入歧途。
一些人错误地以为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形式,因此,抄袭他人的思想或者创作意图并不构成侵权。这种说法似是而非。作品的形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作品的形式服从于作品的内容,人们透过作品的形式考察作品的先进性或者新颖性,如果形式发生变化,内容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那么,这样的作品不具有创新性。当然,如果将一种形式作品改造成另外一种形式作品,经过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获得改编权,那么,这种形式上的改变是一种新的创作,作者应当享有著作权。
天文学家发布的宇宙黑洞照片是科学研究的结果,与科学家发现并且拍摄的DNA双螺旋结构具有相同性质。前者是宇宙中难以捕捉到的宏观现象,而后者则是微观世界人们无法观察到的基因结构。这些照片都是科学家经过长期科学研究之后获得的科研成果。如果科研成果得到科学界普遍认同,科学家拍摄的有关照片就具有真实性和唯一性。换句话说,由于科学家研究成果是经过反复实验证明真实存在的,为了促进科学的发展,应当允许世界各国的科学家反复使用这些照片,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普及科学知识,也只有这样才能在科学成果基础之上推动科学向前发展。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引入了合理使用和新闻作品等概念,但是对“公共产品”缺乏必要的关注,一些被称之为“公共产品”的科研成果,可能被某些单位或者个人用来谋取商业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不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当然也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中的“公共产品”内容,借鉴西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建立中国知识产权“公共产品”保留制度。换句话说,如果作品被认定为公共产品,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当然,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科学家拍摄照片的时候,必须注明来源,只有这样,才能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也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共产品滥用。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科学家拍摄的照片没有标明原来的作者,以欺骗的手段谋取商业利益,那么,应当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基础之上,防止一些带有科学研究成果性质的作品被当作纯粹的摄影作品交易。
公共产品的生产具有非竞争性,使用具有非排他性。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使用公共产品。与一般公共产品不同的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公共产品仍然带有著作权的属性,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作品,但必须尊重原作者。如果刻意地淡化作者引人误解,那么,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可以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保护说到底保护的是人,是人们的创造性,如果把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物化,或者简单理解知识产权保护作品的形式,那么有可能会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变成阻碍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进入后工业化时代,它们之所以延长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是希望通过工业化时代积累的知识产权来获取更多的利润。对此,国际社会应当给予高度关注。
中国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过程中,一方面必须充分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另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属性,不能因为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性而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社会属性。只有坚持以人为本,重视知识产权的人身属性,限制或者规范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才能确保知识产权制度真正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9-06-25 第8版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