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学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后,本人有学术能力,当然可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处理学者的学术腐败和学术道德问题,就应该有这种“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的态度。
■熊丙奇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官网公示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拟立项的2018年度项目。其中,工业控制系统安全保护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入围上述重点专项拟立项目。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为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系曾入狱一年零四个月的浙江大学原副校长、中控集团创始人褚健。
对于出狱后的褚健重新担任重大科研项目的负责人,此间的舆论多持肯定态度。这表明社会观念正在进步,公众能更理性地将法律和学术问题分开,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一名学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后,本人有学术能力,当然可以继续从事学术研究。处理学者的学术腐败和学术道德问题,就应该有这种“法律的归法律、学术的归学术”的态度。
在学术界,如果一名学者出现学术造假、学术抄袭等问题,这就属于学术问题。根据学术原则,通常要对当事人做出严厉的学术处罚,包括撤销学术头衔,列入申请基金、发表论文的黑名单,这是对学术不端的零容忍。对当事人进行这样的学术处罚,几乎等于将其赶出了学术圈,让其为学术失信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样的人是很难再继续获得重大科研项目的。这是为了建立基本的学术规范,倡导学术道德。
但如果学者不是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而是在使用科研资金时出现挪用、挤占等问题,或者因其他非学术事务触犯法律,这就应该纳入法律程序处理,追究法律责任。在被追究法律责任后,当事人的学术能力不能就此被否定,有权继续参加学术活动和申请研究项目。项目设立方应基于学术能力评价申请者,谁有能力完成项目研究就给谁做。
理清法律和学术的界限,对规范我国高校的学术管理和评价十分重要。近年来,在处理高校教师、科研人员涉及学术腐败和学术不端时,经常出现法律、行政和学术混为一谈的问题。本该属于法律事务、纳入法律程序处理的经费管理问题或侵占科研经费问题被作为学术问题处理,并没有严肃追究侵占科研经费者的法律责任;而本该属于学术事务,应对当事人追究学术责任的学术造假、抄袭问题,却被作为行政问题处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问责却不撤销学术头衔,这就纵容了学术不端。
回到褚健这件事上,2017年1月16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褚健贪污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认定被告人褚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褚健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从法律的判决可见,褚健的行为不涉及学术造假、学术欺诈,主要是经营、管理上的问题,而对于褚健获刑一事,舆论认为这和当年校企转制有关规定不健全也有一定关系。因此,他出狱后继续申请科研项目并获批并不出乎公众的意料之外。
当然,也有人担心会不会再出现侵吞科研经费的事,这是可以通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体系以及健全学术同行评价加以解决的。防止科研经费被挤占、侵吞最好的办法,是公开不涉及机密的经费收支信息,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要对学术研究进行学术同行评价,以此引导学者把精力用到学术研究中,而不是包装成果、弄虚作假以应对检查、评审。对学术研究进行学术同行评价也是“学术的归学术”的重要内容,学术评价不能受非学术的行政和利益因素影响,这可增强学者的学术尊严意识,是提高学术研究质量的重要方面。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8-05-22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