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革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高校以“985工程”“211工程”及目前正如火如荼推进的“双一流”建设为抓手,奋力赶超世界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先进水平。而做任何事,尤其是做大事,一定要有“只争朝夕”的精神。但若不依循人才、学科和大学发展的客观规律,或不在法治的框架下推进。只求大干快上,限期完成任务;或只准成功、不准失败,恐只能欲速而不达,这方面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实在太多。
如某高校有如下规定:“累计申报同一级职务三次均未通过者不再具有申报该级或更高级职务资格。”查阅《高等教育法》,其中讲到高校教师职称任职资格,只讲师德、科研、教学三方面条件,根本没有申报次数的限制。当然,高校规章制度对相关法律进行细化,这是必要的。但依据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之一的法律保留原则:任何对社会公共生活,尤其是特定公民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做出。也就是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除非事先征得民意机关的同意和得到了法律的授权。因此,在笔者看来,职称制度改革所赋予高校的自主评审权并非无限权力,高校只能依法在师德、科研、教学三方面自主设定职称评审的资格和条件,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另行设限,否则就是对教师合法权利的限制和损害。
同时,现代人才主要是指创新型人才,创新不是抄书,也不是经典的注释,而是熊彼特所言的“创造性的破坏”,靠选定的创新人才或推行的创新工程都未必能有创新的成果。创新必然经历多次失败。或者说,创新失败者未必最后能成功,但创新成功者一定经历过多次失败。当然,众所周知,在事前选拔出真正的创新性人才十分困难,但无论如何,给失败者以更多机会,这应该是推进创新的重要方式甚至是“不二法门”。
我们可以将科研成果未能通过职称评审中的科研评价环节作为一次失败的科研创新,但对其原因却需要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科研评价中同行评议的权力主要掌握在一些著名学者的手里,而著名学者的学术水平固然毋庸置疑,但道德上我们只能假定其为普通人。因此少数著名学者所作的少数几次科研评价完全有可能因为各种学术或非学术因素而出现重大偏差,如果我们以此为依据就将某些教师“一棍子打死”确为不妥。
如从科学史的角度看,没有人能否定牛顿或爱因斯坦的地位。但据记载,可能是因为“文人相轻”的心理作祟,当年英国皇家学会仅有的两位顶级科学家牛顿和胡克在给对方的学术评议意见中都出现了多处明显的刻意贬低对方之处(至少牛顿对胡克做过这样甚至更加恶劣的事);而爱因斯坦奠定了相对论基础的几篇现在看起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当年全部发表在拒稿率只有百分之几的“普通刊物”——《物理年鉴》上。爱因斯坦第一次申请博士学位则似乎因为批评了在他之前的著名学者德鲁德和玻尔兹曼而失败,第二次他采取了比较模糊和世故的策略才获成功。而爱因斯坦申请副教授职位时,虽有一位同时申报者礼让,却因为科研之外的如演说能力等原因也曾碰壁 。
再举一例,目前学界热议的中国当代研究型知识分子的典范,以“板凳要坐十年冷”的刻苦精神立志于冷门绝学研究的上海财经大学教授黄天华,他用31年兑现诺言诠释信仰:“中国的财政史一定要由中国人研究。”值得一提的是,当年黄天华的副高级职称,因他主要从事跨学科的冷门领域研究,评了8次才通过(当然,还是让评的,而且评上了)。论者多以此为例盛赞黄天华“百折不挠”和“玉汝于成”,以教育后学者。但笔者以为,在这里,时任上海财经大学及其所在学院领导的鼓励和宽容也对黄天华的成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真正的学术研究也许注定艰难坎坷,但“对于一辈子献身学术的人,若未被学术所承认,这是知识分子最难承受的打击”。
在笔者的知识范围内,实在想不出科研创新只有三次机会,不然就“不成功,便成仁”这一做法究竟有何学理依据,或勉强想出唯一的依据可能是中华传统智慧中“事不过三”这种说法。但我们无论如何不应因此而忽视创新具体到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如一般而言,人文社会科学比自然科学的创新之路更加艰难,这个可以从许多自然科学家三十几岁已功成名就,而很多人文社会科学家都已白发苍苍得到直观的展现。
再如,跨学科研究在同行评议和科研评价中往往处于不利位置,但如果说应用型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可以用市场经济效益作为主要衡量指标,那么基础理论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如何体现和衡量?笔者以为,仅靠同行评议来评价其创新性是不能完全令人信服的。而贯通各门学科和各个研究领域的跨学科研究正是实现创新的一条重要路径。
还如,某高校在具体执行上述规定时,对副教授申报教授经常网开一面,而对讲师申报副教授则严格执行。这在笔者看来又与人才发展的客观规律背道而驰,因为副教授一般而言研究领域和方向都已基本确定,如果报了三次教授职称都没通过,笔者以为,这位副教授在这一研究领域可能确实已经“江郎才尽”,没有研究潜力可挖了。但作为一名讲师,尚处在研究生涯的起始和摸索阶段,虽然申报了三次副教授没通过,之后他却或者发表了新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者获得了高一级学位,或者转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我们为什么不能本着“特别爱惜人才、特别鼓励创新、特别宽容失败”的精神再给他申报机会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发布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开展职称工作的四条指导原则:一是服务发展、激励创新,二是遵循规律、科学评价,三是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四是以用为本、创新机制。而笔者以为,上述“累计申报同一级职务三次均未通过者不再具有申报该级或更高级职务资格”之类的规定正与上述四项指导原则南辕北辙,因为这样既不看研究领域也不分研究类型,“一刀切”地将一些在科研创新中遭遇三次失败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棍子打死”,这使得这些人无论作出多大贡献也很难再在本单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如此这般的人才评价“指挥棒”又怎么能“用好用活人才”并“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呢?(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教师)
《中国科学报》 (2017-08-08 第7版 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