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产业分类是进行产业研究的基础、统计的前提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建立全面反映产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制度、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国家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提出“加强地理信息分类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十三五”规划》要求“继续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分类标准、产业单位名录库和统计指标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产业的内涵和特征,规范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析,非常有必要制定《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
2014年,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启动了地理信息产业分类研究,并形成了《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初稿)》,组织召开了第一次专家论证会。2015年,在国家统计局的大力支持下,利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对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模进行了测算,对《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初稿)》的合理性进行了初步验证。2016年,在测算和验证的基础上,对《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删除了一些不合理的分类,增加了一些相关经济活动的类别,形成了《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内部使用稿)》。2017年,为做好全国地理信息产业专项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结合产业发展新形势、新情况,再次组织对分类进行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2017年5月,组织召开了第二次专家论证会,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2017)》(送审稿)。2017年7月,国家统计局正式核准《地理信息产业统计分类(2017)》。
出台《分类》是贯彻落实《意见》以及有关规划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和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分类》首次实现了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地理信息产业特征有关活动的再分类,基本覆盖了目前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全部活动,便于确定地理信息产业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关行业的关联统计系数,为开展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统计调查和增加值核算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分类》有哪些主要内容?
《分类》明确了地理信息产业的范围以及分类原则、结构编码,提出了地理信息产业的详细统计分类,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直接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分类有:“导航、测绘、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4023)”、“地理遥感信息服务(6571)”、“遥感测绘服务(7441)”、“其他测绘地理信息服务(7449)”。我们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实际,将地理信息产业划分为地理信息服务、地理信息硬件制造与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相关服务3个大类,细分为遥感测绘服务、地图服务、导航定位服务、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其他地理信息服务、地理信息硬件制造、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组织服务、地理
研究和技术服务、地理信息人力资源开发、地理信息产品批发和零售等11个中类。在此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特点,进一步细分为20个小类,其代码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相对应。
三、如何界定地理信息产业?
《20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将产业定义为:“一个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集合。”根据此定义并结合《意见》精神,我们将地理信息产业作为广义概念来理解,包括测绘地理信息硬件的制造,并定义为:以测绘和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导航定位等技术为基础,以地理信息开发利用为核心,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的经济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单位集合(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产业活动单位)。因此,我们按照产业的关联度,将地理信息产业分为3个大类,其中地理信息服务是产业的核心部分,地理信息硬件制造与软件开发是产业的支撑部分,地理信息相关服务是产业的外围部分。基于上述理解,地理信息产业横跨国民经济部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并且以第三产业为主,也就是地理信息产业的核心仍然是生产性服务业。
四、地理信息产业与测绘、导航定位、遥感的关系是什么?
地理信息的核心是“地理位置”。由于测绘、导航定位等活动的基本目的是获取地理位置,因此我们将测绘、导航定位所有经济活动都纳入地理信息产业的范畴。但是,在遥感产业的一些应用领域中,专注的重点并非“地理位置”,而是一些专题信息。比如,气象部门主要关注遥感数据中的气象信息、农业部门主要关注遥感数据中的农情光谱信息等。因此,遥感产业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属于地理信息产业。基于此认识,《分类》从广义角度体现“地理信息产业”的概念,其包含测绘、导航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部分遥感经济活动。因此,我们在划分“地理信息服务”这个大类时,按照地理信息采用的主要技术,分为遥感测绘服务、地图服务、导航定位服务、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和其他地理信息服务(包括地理国情监测服务),其中地图服务、导航定位服务主要面向公众,地理信息系统服务主要面向专业部门,地理国情监测服务主要面向政府和研究机构。
五、为什么部分相关产业未能纳入《分类》中?
由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规模较小,其分散在国民经济的多个行业中,并且占比都非常小,不便于统计数据提取和操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我们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对于与地理信息产业活动相关的测绘仪器修理、知识产权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设备租赁、房产物业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国际组织、科技推广等,暂未列入《分类》中。但是,为实现全口径管理,各地在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调查等工作中,可以自行纳入地理信息产业的范畴,并归入《分类》中的相关类别。
六、如何确定《分类》的统计单位?
地理信息产业原则上以从事地理信息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为统计单位。但由于地理信息产业涉及到更细的活动和产品,在统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产业活动单位分类和统计更为准确。因此,以法人单位作为划分对象时,其主营业务为地理信息活动的,按《分类》划分并作为统计单位;以产业活动单位为划分对象时,所有法人单位内部从事地理信息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例如工程建设单位中的测量队、大型互联网企业中的地图部门、高等院校中的测绘学院等),各自按《分类》划分并作为统计单位。目前,在1.7万多家测绘资质单位中,有很大一部分单位的主营业务都不是地理信息活动,那么这些单位就需要以内部从事地理信息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为统计单位。
七、为什么在《分类》名称中加“2017”?
随着地理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的内涵和外延可能会发生变化,今后需要逐步完善。因此,为便于以后对《分类》进行修改完善并加以区别,参考国家相关产业统计分类的命名方式,我们在《分类》名称中加注“2017”,表明这是2017年制定的分类。如果今后有新修订的分类,将在名称中加注修订当年的年份数字。
八、如何推动《分类》的有效实施?
《分类》出台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组织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要求,对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名录库中的3.5万家单位进行分类调整。同时,尽快启动全国地理信息产业专项调查工作,摸清各个类别的产值和总产值。条件具备时,争取国家统计局支持,对《分类》中带“*”和“**”的行业类别进行产业占比计算,确定关联统计系数,便于其他年份利用系数直接计算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同时,以《分类》为基础,研究制定地理信息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将地理信息产业的具体内涵进一步细化,便于各地以此为依据,更好地开展地理信息产业相关工作。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