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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循环经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副主任 |
曲睿晶:对祁连山生态问题须瞄准“存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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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严厉批评当地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典型案例,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祁连山生态问题引起了最高规格的环保问责,也让社会各界为之震动。近日,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循环经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心副主任曲睿晶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当地的生态破坏,仅仅限制增量是不够的,必须着手处理存量。”
7月24日,即两办发布通报的4天后,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7类禁止性活动,形成了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项禁止性活动。
“目前形成的10项禁止性活动,对祁连山保护区原有的违规行为,以及未来可能新增的破坏行为,提供了必要的法律约束。”曲睿晶说。但他同时指出,目前采取的措施仅仅是一个开始,下一步要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有效摸查,进而提出一系列完整的修复方案。
曲睿晶表示:“面对祁连山的严重生态危机,绝不能简单以罚代治。如果对这种因扭曲的政绩观、发展观造成的损害不是一查到底,追根溯源,重责重罚,会对其他同样地区造成不良示范效应,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他提出几点原则建议:首先是从上至下进行追责,中央已经对省市县三级政府主要责任人进行了史无前例严肃追责,但希望省市县对下一级,特别是涉事企业进行彻底更严肃追责;其次,对涉事企业负责人要进行严肃处理,对其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倍处罚,绝不放过;第三,把生态修复作为当前核心任务:生态修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包括中央对甘肃三级政府的严肃处理,就是政治生态修复的开始。要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尽快拿出实施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曾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明令禁止的10类行为缩减为“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耐人寻味的是,这3类活动近年来已经基本得到控制,而被缩减掉的“砍伐、放牧、采药、开矿”等行为却恰恰破坏性大、频次高。
对此,曲睿晶说:“部分地方领导出于扭曲政绩观、发展观,甚至可能有利益输送的可能,对中央要求的生态文明建设故意淡化,甚至以小法取代大法,以地方规定绕过国家政策,这是非常危险的,无论是政治生态和自然生态的破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因此,甘肃的案例也让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建设生态文明,不仅仅是一个环境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政令通顺的问题。”
据报道,在今年1月甘肃省对外公布的水电站整改进度说明中,还有9座水电站正在建设之中。鉴于西北地区早已发电产能过剩,这一现象值得关注。曲睿晶说:“对目前祁连山山区的破坏现状,水电站的无序建设难辞其咎。建议对祁连山的全部水电站项目建设进行重新评估论证,以减少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