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天琪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7/7/17 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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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无人车上路:法律不应是新技术的障碍

 

■本报记者 韩天琪

7月5日,在百度AI开发者大会上,百度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通过视频连线,展示了自己乘坐着无人驾驶汽车的情景。李彦宏坐在副驾驶室,驾驶室坐着百度智能汽车事业部总经理顾维灏,但顾维灏双手未触碰方向盘。

百度的这一举动引发无人车上路是否合法的讨论。有媒体报道称,百度无人车行驶时在画有实线的路段并到另一车道,同时也没有打转向灯。

7月6日,北京交警发布情况通报:针对媒体报道“百度公司无人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情况正在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公安交管部门支持无人驾驶技术创新,但应当依法、安全、科学进行。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新技术的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之间应该是怎样的关系?围绕这个问题,《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法律落后于技术发展

随着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越来越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技术与社会领域产生了交集。在技术应用于社会的过程当中,无可避免地要与法律正面交锋。

比如无人驾驶汽车上路发生交通违法该如何界定,共享单车如何合法享受路权等等都显示出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需求。

“现阶段,法律落后于技术的发展确实是一个社会现实。我认为,法律和技术在一段时间内不太协调是必然会发生的问题。因为法律需要稳定性,而技术的发展不是持续性的,而是跳跃性的,在这种情况下,稳定性和跳跃性的对比很有可能对现有的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的挑战。”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尹锋林在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而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政法系教授张柱庭则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在讨论技术的发展与法律的关系时,首先应当明确技术发展所处的阶段,技术的发展阶段不同,法律对其的规制作用也不尽相同。

美国的交通部门把自动驾驶技术分为四级,分别是:无自动(0级)、个别功能自动(1级)、多种功能自动(2级)、受限自动驾驶(3级)、完全自动驾驶(4级)。其区别在于人参与的程度。

“现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发展达到了以人工驾驶为主、自动驾驶为辅的时代,如果再往下发展,可能会发展到两者旗鼓相当,甚至自动驾驶为主、人工驾驶为辅。在探讨法律与技术发展的关系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技术发展到何种阶段。”张柱庭说。

张柱庭介绍,自动驾驶汽车在现阶段的探索并没有法律明令禁止。“在人工驾驶为主、自动驾驶辅助的阶段,法律不必干预。这表明了法律对技术发展的支持,但当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到自动驾驶为主、人工驾驶为辅的时候,由于牵扯到公共安全,及自动驾驶车辆上人员自身的安全,这时法律要进行干预。”

据张柱庭了解到的情况,相关部门正在做自动驾驶汽车的政策储备工作。“只有当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才对法律法规有需求;技术还没有成熟时,法律法规不必急着调整。”

法律与管理并举

尹锋林认为,法律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同时也有一定的预见性。“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可以预见到未来会产生什么样的问题,我认为在现阶段可以进行一些法律上的规制。”除去法律层面,交通管理部门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规范,比如说安全标准、上路标准等等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不过,尹锋林也表示,为了社会的进步,应该允许技术在发展过程当中涉及法律空白的地方,在规制上给它一定的空间,当立法机关和管理机关对该技术的发展研究得比较成熟了,再进行立法规制。

“前几年,网络通话是按照非法经营来看待的,因为电信经营必须经过相关许可,没有经过相关许可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微信面世后,作为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其实它与以前的网络通话是类似的,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对其进行封闭,之后微信快速发展,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尹锋林解释,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法律对新技术的规制会保持一段时间相对谨慎的态度,当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再从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规制。这样无论是对社会层面还是经济发展都是有利的。

“法律不是新技术的障碍,法律要促进、引领新技术,这就需要法律和技术相协调,用技术的发展来推进法律、不断调整法律,来满足技术的要求,这样就会得到两者的和谐发展、相互促进。”张柱庭说。

《中国科学报》 (2017-07-17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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