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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挪公款,东华大学原副校长江建明一审获刑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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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14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东华大学原副校长江建明、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华东平、上海东华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科技园公司)原总经理刘更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境外存款案,对江建明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罚金二百万元;对华东平犯受贿罪、贪污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一百六十万元;对刘更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二百一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江建明、华东平、刘更共同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上海虹桥东华纺织服饰科技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东华公司)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同收受贿赂1220万元,后用于共同投资获取非法收益2900余万元;华东平还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租借商业用房和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后收受贿赂共计350万元。
2004年12月至2012年12月间,江建明、华东平、刘更共同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虹桥东华公司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公款715万余元。江建明、刘更还结伙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获赠干股、帐外投资等方法,共同侵吞东华科技园公司公款775万余元;还伙同孙晓明(另案处理)采取虚构建设工程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东华科技园区发展专项基金184万余元。
200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江建明、刘更共同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虹桥东华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东华科技园区公款和发展专项基金共计1980万元,用于为江建明购买房产和两名被告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捷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骏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验资和入股等,并非法获利676万余元。
2013年,被告人华东平、刘更在国家审计署对东华大学、虹桥东华公司进行审计期间,惟恐相关犯罪事实败露,经共谋后,将虹桥东华公司全部财务账册等予以销毁。
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华东平使用自己的公务护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设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账户,后划入资金用于港股交易。至2016年4月,上述账户内共有港元和股票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2011年至案发,华东平在担任虹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未向组织报告上述存款和股票交易情况。
被告人江建明、华东平、刘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进行了退赔。被告人华东平还主动交代了涉案贪污和隐瞒境外存款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建明、华东平、刘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1,220万元;华东平还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350万元,故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江建明、华东平、刘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吞公款715万余元;江建明、刘更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959万余元,故3名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贪污罪,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江建明、刘更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又共同挪用公款198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等,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华东平、刘更为逃避审计调查,将依法应当保存并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全部会计资料予以销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另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华东平身为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擅自在香港开设综合理财账户并未申报,截止至案发时共有储蓄、股票等折合27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综合考虑3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赃款和华东平所犯贪污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具有自首情节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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