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 申雪婧
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正经历着如火如荼的改革探索。而广大农村女性成为土地相关产权的弱势群体。现实中,农村女性自身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不平等对待。
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是一个权利束,包括分配、占有、使用等权能,同时也拥有部分收益和处分权。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集中表现在农地承包权受限、宅基地产权不公及土地产权重构过程中的权益失衡。笔者发现,未婚、招婿、外嫁、离婚、丧偶等不同身份属性的农村女性会遭遇对不同权能利益的侵害。
一是未婚女与招婿女土地分配权先天性残缺。现实中,对于未婚女性,在分配土地时也常被区别对待,获取权缺失。二是离异丧偶女宅土地占有和使用权难保障。离婚丧偶女性土地权利受到的侵害最为显著,她们往往被剥夺原享有的土地权利,甚至直接被赶出家门。甚至有村庄规定,丧偶女性只能将权益转给儿子,或者村集体将土地收回,不能转给女儿。三是外嫁女土地增值收益权难实现。农村土地相关增值收益权所产生的纠纷多发生于被征地、新村开发等情况下的出嫁女性身上。对于嫁到外村或者城镇的女性,当涉及到土地的租金收益、土地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房分配或宅基地置换等和经济利益相关的收益性事件时,所引发的利益纠纷也较多。四是女性宅基地家庭内部处分权难兼顾。除了男女有别外,典型的是出嫁女回娘家请求分割土地财产的纠纷在农村地区比比皆是。
尽管历史文化与风俗顽疾致使女性土地权益受侵,更应该引起注意的是,当前制度的残缺和政策的忽视。
第一,宗族文化、社会不良习俗的渗透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形成巨大的反作用力。“重男轻女”、父权、夫权、男尊女卑逻辑深重。另外,人多地少的现实矛盾下,存在既有利益格局,女性土地权益保障阻力重重。
第二,农村女性对村庄社会治理事务参与性较低,往往无法为自身争取更多的权益。更加令人担忧的是,农村女性往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产权观念空缺,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缺乏维权意识。即使想争取权益,也因缺乏维权诉讼的能力、舆论的压力和相对高昂的诉讼成本而难以成功。
第三,立法不够全面和深入,缺乏对女性的单独关注,土地立法缺乏社会性别意识,性别中立难以实现。笔者发现,在对相关女性土地权益受侵案件上,法院判决缺乏相对统一的依据,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政策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多模糊之处和缺陷。政策执行和保障不力,缺乏有效的救济渠道,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法院和政府往往互相踢皮球,都不愿处理这一棘手的问题,人为选择性忽视。
笔者认为,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问题不能独立看待,要想解决这一问题,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在当下农地制度改革方面需要独立对待女性土地权益保护和实现问题。将户籍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分离,婚姻变动可以导致户籍变更,女性土地权益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基础保障。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农村帮助实行夫妻共有财产登记,规范农村家庭内部土地财产关系。建立村规民约的审查、管理、监督机制,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应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为标准,并辅以相应的监督、审查,尽量避免由于村规民约的地方性和独立性而造成与法律乃至宪法的冲突,对基层组织的决策过程加以规范。
其次,灵活立法,从内容和形式上对女性土地权利进行立法保护。立法中要对个体权益进行明确的定义和保护,突出土地权益的男女平等,包括立法和执法的过程中,以及政府和社会的角度。将社会性别视角贯彻于立法和执法中,提高性别敏感性,对女性的土地权益进行倾向性的保护,明确其在土地中的主体资格,健全、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如明确保证出嫁女性、离婚丧偶女性原享有的土地权益。完善司法救济,为仲裁、诉讼手段提供便利,消除法律漏洞,为女性的土地权益保障提供公平的法律背景。建议出台相关“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助力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
再次,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社会服务,多角度进行保障。建立失地女性社保体系,如失地女性保险、住房补贴、救助基金、非农产业就业等社会救济。从对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受侵的审判材料上看,女性土地权益受侵案件的收集证据和证人证明等方面始终处于劣势,女性的娘家人很少参与到其婚后的家庭事务乃至离异丧偶后的土地产权纠纷,更很少能真正有效地帮助女性赢得诉讼,成功维权。我们需要重视女性维权组织的作用,可建立农村女性互助机构和组织,加强妇联在农村的建设和日常工作,对司法部门、行政部门进行民主监督,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开始抗争的广东“外嫁女运动”就通过社会的渠道向政府施压,推动问题的解决。
最后,加大女性土地权益在农村地区的宣传,引导先进的文化和社会观念。要建立新的宣传体系,加强对男女平等、性别文化及相关法律意识和知识的宣传,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加深村民对“公平、产权、村民待遇”等的理解。鼓励女性参加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女性的参政比例,维护女性的政治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科学报》 (2016-08-31 第5版 农业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