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琨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7/28 8: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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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残障学生的受教育自由该有边界吗

 

■韩琨

7月26日,因为天津中医药大学拒绝招收高考体检报告显示为“轻度色觉异常”的考生宋奕辰,他的家长表示不排除日后起诉的可能。有五位律师已就宋奕辰的遭遇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国务院审查高考体检规定。新闻一出,即引发了人们的热议。

天津中医药大学在答复媒体质疑时解释道,“医学中有对颜色识别的要求,比如血管的颜色、舌苔的颜色、面色等,色弱者会有一定的局限”。仔细研读这则新闻,笔者发现,不符合逻辑的除了涉嫌与已有法律抵触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还有宋奕辰高考所在地的体检部门。

按照《意见》规定,“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医学类各专业可不予录取”,天津中医药大学的确是照章办事。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色觉”检查表的使用方法明确提到,视力低于0.15的不适用于该检查。宋奕辰的双眼视力是0.04,为何当地负责高考体检的有关机构却给他开具了含有“轻度色觉异常”这样一个判断的体检报告呢?

律师们之所以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查高考体检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教育公平的考虑,也认为《意见》作为一份政策性文件有与现行法律抵触的地方。有律师表示,受教育的机会与日后具体从事某种职业并无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因为职业需求而剥夺特定人群的教育权利。而网友的许多讨论却透露出,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无论是政策制定者,还是提供教育的机构,乃至普通民众,绝大多数人都在脑海中不自觉地把职业要求等同于可以学习某专业的资格。但这种思维在笔者看来,是值得商榷的。

一个人能否胜任某种职业,是由雇主考核决定的,学校未必需要提前为雇主担忧。再者,学生确实因为自身条件而无法学习特定知识,在过程中可以被评判为不合格乃至退学,但他应当有学习的权利。所以,某人有没有资格去学习特定的知识和技能,在高考的语境中,除了分数,还应该有其他吗?无论能否成功,日后的事实会证明一切,但是不是可以先给一个机会呢?

《中国科学报》 (2016-07-28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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