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梦萦供图
■沙森
近日,一条“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700年历史的国宝面目全非”的帖子出现在网上,引发关注。帖子中提及的长城位于绥中县永安堡乡小河口村,这次被上网的长城是2014年修缮的。针对网友的质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次修缮经过国家文物局的审批,方案的设计、批复、工程监理和验收每一步都合理合法。
一边是专家学者对所谓“修缮”的质疑,一边是当地文保部门认为修缮“合理合法”的回应。争论之下我们不禁思考:文物古建保护的原则到底是什么?
《长城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频频上演破坏性修复文物的闹剧,究其根源是破坏性修复文物的行为违法违规成本太低。破坏性修复文物事件发生后,很少有人需要为这种实质性破坏文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最多是监管部门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了之,或者罚款了事。
要杜绝“最美野长城”被修成“水泥路”这种闹剧再次上演,尽力避免“破坏性修复”行为。首先,必须要强化法律责任,不管是善意还是过失,只要对文物造成了破坏,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刑责,直接提高“破坏性修复”的违法违规成本。其次,任何一项文物修缮工作,除了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之外,每一步都应有文物修复专家、文物监管部门到场指导、监督,避免施工过程中的意外。即便是有文物修复资质的企业,也应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工作。
文物古迹修复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给文物古迹“最专业”的保护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修缮变破坏”的事情发生。
《中国科学报》 (2016-10-24 第7版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