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朝霞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10/17 9: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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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霞:环境权产生的历史逻辑

 

■杨朝霞

农业文明和地权的时代

地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属于农业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乃事关民众生活福祉、社会稳定和发展状况的关键因素。相应地,地权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保护,则成为国家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认识到农民地权的合理配置、规范流转和切实保护对于科学解决“三农问题”的巨大意义,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地权制度改革。譬如,1982年确立了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此后,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农村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问题作了规定。2008年还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林地和耕地的产权确认和地权流转等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工业文明和知识产权的时代

工业文明的根本特征是技术创新、社会分工、市场经济、城市建设、民主法治和同质化等,其标志之一是人类由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谋取产品,转变为借助机械力量和社会化大生产来发展经济,快速而成规模地获得物质产品。工业文明的发展有两大关键因素。一是市场经济,这是工业文明发展的必要条件。依此而言,物权尤其是其中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等,对工业文明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科技进步,这是工业文明的直接动力。这主要体现为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新产品的设计、发明和推广应用。为了鼓励创造,促进科技创新的持续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通过法律创设一种权利来保护智慧成果创造者的利益。于是,知识产权(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等工业产权)得以生成。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等面向市场经济的财产权以及因工业化、城镇化的迅猛发展而催生的城镇居民的居住权等福利权相比,知识产权尤其是工业产权直接面向作为工业文明原动力的科技进步,因此,从理论上分析,工业产权理应成为工业文明时代最具代表性的权利。换言之,各国工业文明的发展,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应以知识产权的合理设置和有效保护作为首要任务。于我国而言,务必尽快从“世界的简单低附加值产品制造者”,向“那些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高附加值产品制造者”转变,真正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型升级,从而推进我国工业文明的蓬勃发展。

生态文明和环境权的提出

(1)环境权概念的产生。出于对环境危机的反思和对良好环境的憧憬,发达国家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提出了环境权的主张。最初,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于1960年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结合美国的环境运动,从民主主义的立场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他认为,人人都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即公民和其他法律主体应有提起关于公共信托的空气、水和其他资源的诉讼的权利。

(2)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为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保护人体健康,实现可持续发展,党和政府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以生态文明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实践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上系统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伟大战略。随后,生态文明建设还被写入党章。这标志着我国正式跨入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生态文明建设至少应包括三重含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是确保生活环境的宜居舒适、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健康三个方面。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要求是科学发展。在环境危机的时代背景下,一方面,必须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另一方面,又不可矫枉过正,无视经济利益等其他正当利益而主张绝对的环境优先或环保至上,而是应当以人与自然和谐的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应当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五大系统,包括建设主流的生态政治、发达的生态经济、成熟的生态社会、先进的生态文化(包括思想观念、伦理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良好的生态环境等多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在思想观念层面,树立“环境的再生产”这一新理念,实现从“两种生产”(人口、物资的再生产)之间的动态平衡向“三种生产” (人口、物资和环境的再生产)之间的动态平衡的思维转变。

(3)生态文明和环境权的契合性。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目标是确保良好的环境质量,其重要途径是公众参与。从“权利本位”的角度看,就是要赋予人们享用良好环境的权利,并保障其有权向政府部门获取有关环境的信息,有权参与政府部门的环境决策,有权请求政府部门履行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有权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及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的政府部门提起诉讼,从而有力地对抗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各种行为,实现对环境和资源的有效保护。简言之,就是要确认公民的环境权。正如地权是农业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知识产权是工业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一样,环境权应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代表性权利。

(作者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系副教授)

《中国科学报》 (2016-10-17 第7版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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