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边慧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6/1/20 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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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融合:中国特色的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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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之后,经过近一年的讨论与实践,2015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1x2x3”发展之路。发生在中国农村大地上的这场融合大潮,关乎国之根本,也承载着近九亿农业人口的变迁、坚守和希望。如今,方向虽已明晰,而前路仍待探索。

新年伊始,本报再次聚焦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这一话题,推出系列报道,梳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内涵与外延,结合过去几年的针对性实践提出问题,以期为这场农业转型提供借鉴。

■本报记者 边慧

过去一年,许多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展开了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探索。

这些探索有成功也有失败,有经验亦不乏教训。在总结梳理这些形形色色的实践样本时,就不免涉及一个最简单也是最根本的问题:什么是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是日本的“六次产业化发展”吗?类似,二者都意在将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业融合起来,形成经营多样化和规模化格局。

是我国一直倡导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吗?很像,形式上都涉及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实现产销一体化。

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并非简单的“拿来主义”。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赵海认为,一二三产业融合是六次产业化的拓展版,是农业产业化的升级版。

那么,我国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日本经验、农业产业化等相比有何区别?如何体现中国特色?近日,《中国科学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日本内生性发展有何借鉴

日本学者今村奈良臣首倡的“第六产业”理念如今已深入人心,以致许多人都将我国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冠以“六次产业化”之称。

日本的“六次产业化”,就是通过鼓励农业生产者搞多种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肥料等农资制造业、农产品和农资流通业等服务业以及农业旅游业,形成集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完整链条,将流到城市等农村外部的就业岗位和附加值内部化,为农业生产者获得更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环节和农业旅游业的附加值创造条件,借此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业发展活力。由于1、2、3 之和、之积均等于6,因此称之为“第六产业”。

“今村奈良臣本人强调过,‘第六产业’是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乘积,意在强调农村一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基于产业链延伸和产业范围拓展,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整合和链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姜长云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从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与日本的“第六产业”确有相通之处。

但同时,多位专家也向《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与我国的融合发展概念不同的是,日本的农业六次产业化更强调内生性发展理念。

延边大学农学院教授崔振东为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在日本山支埠县白川村,由自治体主导奖励大麦生产,以激励大米生产者转产大麦。奖励方式是支援大麦加工设备,用以推进大麦制品生产,同时自治体组织大麦花景观观光,体验大麦加工等集休闲体验为一体的旅游活动,从而扩大游客客源。其次,引入特别村民制度,将产品直接送到特别村民家中;同时为每个村支援茶叶生产设备,鼓励村民扩大茶叶生产;另外还将木材加工和住宅建设等林业部门也纳入进来推进农村六次产业化发展。

不难看出,日本的做法注重将农业的工和商部分在农业内部化发展。“过去只参与原料生产的生产者,通过‘引入代替’和‘引出代替’,改变传统的农村只存留生产利润的结构,增强农村产业自立,扩大地域经济循环,促进了‘地产地销为主导的农工商连携事业。”崔振东解释说。

我国不适合以“地产地销”为主导

历史告诉我们,发达国家的今天往往昭示着发展中国家未来的图景。那么,我国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什么不能像日本一样,走以“地产地销”为主导的内生性发展道路呢?

“内生性发展依靠的是农业地域社会以及农业生产者这些内生性力量。”崔振东告诉记者。但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兴起的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农产品加工被纳入制造业领域,农产品流通、与农业和农村相关的信息业、服务业及农村观光等三次产业被看作城市的批发零售业、信息业和观光业,导致农业和农村社会失去了资本积累的机会,年轻的劳动力离开农村。作为农村经济主体,农民和农村社会的自立能力不断被弱化,难以形成主导农村社会发展的内生性发展力量——资本和年轻劳动力。

在我国,出台类似支持农产品“地产地销”的政策只是最近几年的事,且较为零星未成体系。姜长云认为,在我国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促进农产品“地产地销”应作为重要方向之一。但不宜像日本农业“六次产业化”那样,将其放在战略核心地位。

此外,据姜长云介绍,日本政府在推进农业“六次产业化”的过程中,优先支持本土化经营主体的发育成长,比较注意保护本土化经营主体在发展“第六产业”中的主动权。防止其形成对工商资本的依附性。避免其被推向利益分配的边缘地位。

“但在我国,工商资本包括外部植入型新型经营主体,往往具有资金、技术、经营理念甚至资本运作方面的优势。一味排斥工商资本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姜长云向记者表示,从国内外经验来看,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资源、能力、理念和营销渠道的限制,单靠本土化的经营主体推进往往非常缓慢,成效也大打折扣,迫切需要外部植入型经营主体通过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本土化的经营主体增强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能力,提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层次。

产业融合要求同一经营主体

事实上,我国也有类似于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概念,即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起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主要为了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依靠龙头企业的带动,并与农户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把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联结起来,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

“融合发展所涉及的产业环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全一致。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同一个经营主体同时经营一二三产业。”青岛农业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牟少岩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

在1月9日召开的“清华三农论坛2016”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也强调了上述观点:“同一产品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向同一个市场主体集中,这才是‘融合’的要义。”

赵海则在其研究报告中进一步阐释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区别。“农业产业化强调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依托龙头企业向上游建立原料基地进而延伸产业链条,其本质是依靠龙头企业的嵌入实现农村外生性发展。”

他认为,我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内涵更为宽泛,既可以以当地农民或农民合作组织为基础向产业链下游延伸,也可以依托外部的龙头企业向上游生产环节挺进。其精髓在于不管以何种方式实现各主体和各产业的联结,都必须让农业得到稳定发展、让农民得到真正实惠。

《中国科学报》 (2016-01-20 第5版 农业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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