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倪思洁
2016年伊始,不少人的朋友圈被曾号称“宅男神器”的快播再度刷屏。
1月7日,开年中国互联网第一案——快播案的庭审直播,让公众得以见证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庭审中的唇枪舌剑不仅引发了段子手的“狂欢”,更是让《人民日报》和新华社隔空开展了一场关于是否该为快播的辩论“报以掌声”的辩论。
“我们不具备做内容的基因,做技术不可耻,坚持做技术的人很难得。”庭审中,快播CEO王欣多次强调快播是技术性公司,并持有“技术无罪”的观点。
这也将公众带入了一场关于网络技术与法律问题的反思。现在,让我们听一听专家们都怎么说。
观点一:“技术中立”视环境而定
对于“技术无罪”的观点,不少法学人士并不认同。
“技术工具、技术软件的中立与否,要放在具体的社会环境里进行判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委员陈际红说。
陈际红介绍,20世纪70年代,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一款家用录像机,可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后,美国两家制片公司起诉索尼公司,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该录像机录制行为版权侵权;索尼公司引诱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应作为“帮助侵权者”承担责任。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因为只有25%的用户在使用时有侵权行为,判定索尼公司出售该款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而此后,音乐下载软件Napster在1999年因为版权问题被唱片公司告上法庭。该公司的中央服务器可以存储用户信息,用户通过检索可以获得服务。2001年2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停止Napster软件透过互联网供人免费下载,理由是该软件让网友透过互联网交换MP3音乐档,涉及侵犯著作权。
同是技术平台,面对诉讼却有不同的命运。“如果技术真的引诱侵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陈际红说。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学部副部长、网络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的王四新也提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平台责任的口子已经日渐收紧。“技术在本质上是中立的,技术中立在互联网发展早期也是成立的,但是,随着平台扩大、用户量增加,技术的社会影响力也相应增加,相应地,平台也应该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王四新说。
他表示,对于技术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企业应该有预判的义务,有了实在的危害后,应该有消除危害的义务。
观点二:“板子”打下去谁还敢创新
技术具有影响社会生活的能力,科学与技术可以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但是,新技术出现之后,很多问题都会相应出现。
“作为创新创业的主体,青年人善于发明而不善于判断。”中国科学院大学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教授翟起滨认为,青年人创新出来的奇思妙想应当得到鼓励,“如果‘板子’打下去了,还有哪些年轻人敢做这些创新?”
翟起滨介绍,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些年轻人利用美国的法律,冲破国家安全局的阻扰,发起了一场信息技术革命,这使得美国的计算机网络出现了一连串的创新,Internet出现了,吸引了全世界人们的眼球。
对于这样的历史,翟起滨表示感慨。“互联网能够搭起来,不是美国政府所为,而是年轻人把网络联系在了一起。”翟起滨说。
“老人把不了年轻人的关。”翟起滨说,“如今,在快播案中,我们依据的法律还是2004年的,法律方面是不是要重新考虑?”
阿里巴巴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马旗戟也表示,互联网经济发展至今,随着技术的演进,用户、平台、缓存运营商等多方已经形成了平台型产品市场服务模式。P2P模式或快播模式都已经形成了用户间或播放利益间的分享模式。分享形态的传播必然意味着信息呈几何级别的传播。
“如果给快播判罪,那么这种技术模式是否从今天开始要停掉?”马旗戟反问。
观点三:技术法律得“两头修”
对于快播案,专家普遍认为,目前的法律并不完善。
在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副会长郝叶力看来,用不完善的法律,为新出现的行为定罪,必然会引起社会的非议和争论。
“要强调依法治理,不能片面用伦理道德去审判,但现有的‘法’并不能完全适用。”郝叶力表示,快播一案,不能单纯从法律看,也不能单纯从技术看,要解决类似问题,必须“铁路两头修,相向而行”。
“技术创新的底线,仍是法律的不毛之地。”北京市网信办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爱国说,在完善法律的同时,企业也需要自律,“不能把利益装在自己的兜里,把问题留给社会”。
张爱国表示,创新是互联网行业的生命力,技术是流在互联网机体里的血液,如果营养不良,机体就会出现问题,行业在崇尚创新的同时,也要把法律的原则融入到技术创新之中,保证血液营养均衡。
“快播案,是镇静剂,让我们重新思考创新步伐和盈利模式的问题,同时又是强心剂,在依法管理的环境下,让守法经营者放手创新,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规范,就不会有良币被劣币驱逐的顾虑。”张爱国说。
除了法治要健全、技术要自律外,受访专家还认为,法律与技术之间需要找到平衡。
“新技术的产生,催生出政府管理中的很多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增多后,政府会产生恐惧。因此,在互联网技术发展中,技术要消除政府的恐惧心理,让其对技术放心,这样,政府的干预少一些,技术也可以对政府和民间有一个交代。”王四新说。
“管理过程中,还可以强化平台开发者的必要承诺,例如在开发前上报产品的说明书,说明平台建设的设想和定位,政府监管中就可以凭借承诺和实际行为效果的比对,对开发者进行监督。”张爱国建议。
《中国科学报》 (2016-01-13 第4版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