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河发
前不久,全国人大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简称《转化法》)规定,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比例不低于50%,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获得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该规定将极大地激发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的积极性,但由于上不封顶,一些地方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的比例提高到70%,甚至提高到95%。
实践证明,过高的奖励报酬比例不见得就能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反而会产生一些负面效果。
一是会导致科研人员不安心研究。科研人员的本职工作是科研,高回报比例会引起部分科研人员不安心科研,而转向从事转化工作。此外,调研发现,一些已出台高奖励报酬比例的省份,并没有显著提高成果转化率。美、日、欧等发达国家主要大学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的收益分配政策显示,成果完成人、完成人所在院系或研究所和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收益应各占三分之一左右。为防止科研人员不安心科研教学工作,美国法律和许多公立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政策还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每年收益不能超过15万美元。
二是会影响基础研究和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长期以来,我国基础研究投入比例偏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严重依赖国外。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要求我国必须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加强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创新人才和向社会提供知识,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具有公益性和正外部性的科技问题,提供原始创新和重大集成创新成果等。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只是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副产品。
三是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目前,美、日、欧大多数应用型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建立了内部技术转移办公室或技术转移公司,普遍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基金三个功能。我国中科院上海
研究院等的经验也证明,具有高水平人才团队的技术转移机构是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模式。只支持个人而非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将会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
四是不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将分散的科技成果专利集中起来构建专利池或专利组合进行“一站式”许可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标准实施的重要途径。我国迄今没有建立起一家依靠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对人员过高的奖励比例是一种个体户、小作坊式管理模式,不利于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不利于现有生存困难的技术中介机构的转型。
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尽快研究制定《转化法》实施细则。一是规定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尤其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的比例和限额。二是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人才团队与能力建设。理工类大学和科研机构都应建立内部技术转移机构或外部技术转移公司,具备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功能。在明确大学和科研机构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比例的同时,要明确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比例。三是推动中介机构转型,支持以技术标准为依托,以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建立和发展。
此外,承担国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制定内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制定兼顾合同和各方利益平衡的措施。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科研人员成果收益分配政策,在进行收益分配时要考虑劳动合同关于待遇的规定。在遇到大金额的转化项目时,完成人收益分配比例应适当低一些,而小的项目比例则可以适当高一些。只有这样,才能在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基础上,同时对包括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在内的重要科研起到更多的积极推动作用。
(作者系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
《中国科学报》 (2015-09-21 第1版 要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