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丙奇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5/11/5 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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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作弊入刑后,还需要《考试法》吗

 

■熊丙奇

今年8月底获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此同时,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考试试题、答案,替考等作弊行为,也都入刑,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后,此前呼吁出台《考试法》的声音变弱了。道理很简单,由于《刑法》已经明确考试作弊入刑,很多人觉得再出台《考试法》似乎不必要了。其实这是对《考试法》作用与《刑法》功能的误解。修订《刑法》是解决考试作弊入刑的问题,出台《考试法》的重点则是理清政府、考试评价组织者、考试参与者、考试评价使用者的权责关系。

长期以来,由于考试作弊猖獗,而处理考试作弊面临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尬尴,舆论一直呼吁出台《考试法》,很多人也把出台《考试法》的重点集中在打击考试作弊上。按这种思路,现在《刑法》已将考试作弊入刑,也就不需要专门的《考试法》了。但仔细分析,这种呼吁感性有余、理性不足。依照我国的法律体系,出台一部《考试法》是不可能将考试作弊入刑的。即使出台《考试法》,并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触犯刑法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需要先修订《刑法》,将考试作弊入罪。

因此,出台《考试法》的重点从来就不应该是治理考试作弊(这只是其中很少部分内容,严厉打击考试作弊,这是修正《刑法》才能做到的事),而是推进考试评价改革,把考试组织、评价、使用,纳入法律框架治理,从而改变目前由行政部门出台规定,由行政部门主导考试组织和评价,使考试评价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的现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考试法》明确公民的公平考试权利,给令社会困惑的异地高考、高考移民等问题一个明确的说法。

从去年起,我国开始推进高考改革,希望以此能让基础教育摆脱应试教育、促进高校科学选才和高考公平。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高考改革没有通过立法路径,仍旧是行政发文启动改革,这让改革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在日前教育部召开的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推进会上,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地方对当前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推动改革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加强条件保障工作力度还不够到位,多样化科学选才的改革还不够到位。这反映出行政推动改革的弊端,即需要依靠行政自觉来保障改革的效果,而不是将改革作为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

出台《考试法》就应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明确考试改革的程序,以及按照招考分离的改革要求,界定政府、考试组织机构、招录机构以及考生的权责,以此落实考试社会化改革、学校自主招生权、用人单位人事权、考生平等的考试权利。换言之,《考试法》是一部明确考试权力和权利的法律。处罚考试作弊当然是维护考试安全和公平的一部分,但保障考生的平等考试权,推进考试社会化,是和处罚考试作弊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考试议题。

必须意识到,在考试由行政部门垄断,缺乏市场竞争的情况下,考试组织者对考试安全、考试评价质量和服务是不会特别在意的,因为这不会影响考试的地位,其地位和权威性是行政赋予的。如果这种考试组织机制不变,即使是作弊入刑,也难以严厉治理——对于考试作弊问题,按理应在第一时间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根据独立调查结果,依法追究责任。但依照目前的考试组织机制,很可能先由考试组织机构组织调查,然后再根据其调查结果,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一些涉嫌犯罪的考试机构内部人员,因这种内部调查就很可能逃脱惩罚。事实上,这也是近年来考试作弊被轻描淡写处理的重要原因。因此,改变考试由行政部门垄断的现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5-11-05 第7版 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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