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金福 来源: 中国科学报发布时间:2015/1/5 9: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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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空难需要法律审判和文化检视

■朱金福

2014年12月19日,在黑龙江省伊春市“8·24”特大飞机坠毁事故发生4年后,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以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决伊春空难机长齐全军有期徒刑3年。

由于该案是中国首例飞行员被指控重大飞行事故罪案,在国际民航界也属首例,因而备受航空业界、司法界、法学界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民航组织、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都派员旁听了审理,判决结果引起了激烈争议,有人拍手叫好,有人为齐全军叫屈。然而,社会各界似乎过分关注了案件本身以及对机长的量刑轻重问题,忽略了该案背后凸显的航空安全文化。

航空飞行是一项风险系数较高的活动,在航空科技发展了一百多年的今天,飞行安全系数已大大提高,我国民航安全水平更是处于世界前列。据统计,“十一五”期间,民航百万架次重大事故率为0.1%,约为同期世界平均水平(0.5%)的五分之一;亿客公里死亡人数为0.003,远远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的0.009。空难一旦发生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社会冲击,所以会引起人们对航空安全性的误解和恐惧。理性地看,除了考虑每个事故个案的严重性之外,还要考虑事故发生的几率。因此,在空难发生后,我们不能一味地质疑航空安全,而是应该认真总结空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汲取教训,面对未来。

就伊春空难的法律审判而言,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国务院事故调查小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能否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航空事故调查报告不应作为确定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据。从有利于真实、客观、全面揭示事故发生原因角度看,这一公约规定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角度而言,事故调查报告可以而且应当作为司法审判的主要证据。事故调查报告因为参与部门多、级别高,并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组论证等烦琐严格的调查程序,其对事故事实的查明以及事故性质和责任的认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再者,国际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国内司法审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事故调查报告则是法定证据之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伊春空难事故调查是否有办案司法机关的参与,事故报告是否经过了公安侦查或检方调查取证,庭审是否经过了质证。程序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不能为了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甚至忽略程序正义。也许,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完善的是,在事故调查阶段要有充分的公安力量、检察力量的介入,增强事故调查报告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二是是否应当追究机长的刑事责任。从世界范围看,国际航空界形成了飞行员免责文化,但是免责国际惯例也不是绝对的。很多国家并没有完全接受飞行员免责文化,美国、俄罗斯、意大利、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都有航空人员因空难以过失杀人罪、渎职罪等罪名被判刑的案例。基于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我国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单设了重大飞行事故罪。在伊春空难中,机长齐全军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是导致这次空难发生的直接原因,并造成飞机坠毁、44人遇难、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亿多元的严重后果,理应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原因以及是否应当向其他人追究刑责,不应当成为免除机长刑事责任的理由。该案究竟应该如何具体量刑,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前,其他各界不宜评判,更不能意图通过舆论来影响司法判决。

以文化检视航空安全,伊春空难昭示了以下三点。

一是航空安全意识缺乏。本案中,不仅机长齐全军安全意识不足,超限事件频繁出现,航空公司和地方政府盲目上马航空项目,忽视资金投入、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没能正确把握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等等,均导致航空安全管理薄弱、监管不力、发展速度规模与安全保障能力不相适应。

二是问责机制阙如。在飞行员免责文化的主导下,重大飞行事故罪一直未能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由于责任感的缺失,才会出现伊春空难发生后机长不组织旅客撤离、不救助受伤人员,擅自撤离飞机的有悖于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情况。飞行员的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企业责任、道义责任,而且包括刑事责任。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通过司法审判,对相关人员判处刑罚,能够更好地彰显法的精神和价值。

三是法不责众文化。法不责众,根深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也是为伊春空难案中机长齐全军一人担刑责鸣不平的主要原因。飞行事故是一个系统安全问题,伊春空难一案属于典型的多因一果,但是航空安全首先需要的是航空人员精湛的职业技术和高度的责任心。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伊春空难案首次适用重大飞行事故罪是一个进步,具有标志性意义。该案无论最终如何判决,都将会对以后此类案件起到指引作用。

空难发生后,既需要法律的审判,更需要文化的检讨。伊春空难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民航业在管理文化和安全文化方面的不足。即使航空运输已经非常安全,所有参与其间的人包括乘客,秉持戒慎态度都是绝对必要的。预防飞行事故的发生,既要从科技角度加大航空投入、加强培训力度、提高飞行技术,也需要从管理层面健全体制、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只要政府有心、企业有心、每个从业者有心,就一定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作者系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高志宏、助理研究员侯美丽对本文亦有贡献)

《中国科学报》 (2015-01-05 第1版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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