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
中国人民大学自主招生被叫停,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不少舆论认为这是人大咎由自取,也给其他大学提出警示,教育部暂停人大自主招生资格的做法,可逼迫大学自主招生走向公平公正。
这是对叫停做法的良好期待,然而做法本身是值得商榷的。甚至可以说,其已经将教育部刚审批通过、发布的《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下文简称《章程》)完全抛于一边。此前教育部门宣称,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纲领性文件,章程颁布后,大学可依法自主办学。现在看却并非如此。
《章程》第五条规定,“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其中第一条即为“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此,教育部门不得干涉学校自主办学,而叫停自主招生显然有违《章程》。
或有人说,自主招生权是教育部门给大学的,教育部门当然可以收回,这是对自主招生权的误解,我国《高等教育法》早规定了大学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但政府部门一直把这些权力握在自己手中,这才导致大家的误解。实质上,这是政府部门违反《高等教育法》,侵犯学校合法权益。
制定《大学章程》有一个用意,是让大学依法自主办学,笔者一直建议章程不能由大学自己制定,而应该通过立法程序,因为这难以界定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但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都采取学校制定、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批发布的方式,学校认为,如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了《大学章程》,就确认了学校的自主权,从而“倒逼”政府部门放权。从中国人大的遭遇看来,这只是校方的一厢情愿而已。
人大自主招生出现腐败,令公众不满,但如果学校真正反思,就应该从两方面做起,一是在司法调查的同时,在校内对自主招生过程启动教育调查、学术调查,并采取措施加以防患,二是针对教育部门叫停本校的自主招生,用 《大学章程》维护本校的权利,起诉教育部门。
这实质上将改革深入推进到改革机制。在政府与学校之间,需要学校争取属于自己的办学权利;在学校办学者和教育者、受教育者之间,需要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争取属于自身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而自主办学的大学,全面接受社会的监督,从办学对行政负责,转为向教育负责、师生负责、社会公众负责。
制定大学章程被教育部作为一项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大事,然而在6所大学颁布大学章程不到一个月,就出现按照以前行政思路处理大学办学的问题,这表明改革的精神并没有深入教育管理部门官员的头脑,也没有真正进入学校办学者的意识中。既然大家都还按照原有套数处理问题,《大学章程》究竟派什么用场呢?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科学报》 (2013-12-26 第7版 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