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顾晓鸣 熊丙奇 别敦荣 杨德广 储朝晖 唐安国 来源:中国科学报 发布时间:2013-10-31 11:2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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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位专家撰文探讨:如何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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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简称《规程》)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中,人们看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希望,同时又对行政化干扰、大学学人的腐蚀等问题产生疑虑。
 
如何让学术委员会实实在在地服务于大学,推动高等教育进步。本报刊登一组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学术问题不应“浪漫行政” 
 
■顾晓鸣
 
在面对国内存在的诸多高等教育问题时,我们常常存在的一个误区是,总是将着眼点放在“顶层设计”上,而忽略了“底层设计”的重要性,在学术委员会的问题上也是如此。应该说,现行的学术委员会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一定的悖论,而这些悖论也绝不是一纸行政性的文件可以加以解决的。
 
在我看来,目前学术委员会的最大悖论就在于民主选举,即如何才能使选举的委员具有权威性。人们也许认为“一人一票”式的选举最具公平性,但实质上,学术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票数累加加以解决,这其实是个疑惑。
 
再比如,此次教育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然而在实际中,各部门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大多都是通过自身在学术上的成就得到相应职位的,这些人其实是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性,一个简单的数量限制是否合适,也是值得商榷的。
 
除此之外,目前国内学术委员会还面临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即与教学的关系问题。虽然人们将学术委员会视为高校学术的最高管理机构,但从本质上说,大学其实是一个教学机构。理论上,学术委员会应从属于教学委员会,然而目前的情况却并不是这样。
 
据我了解,国内高校的教学工作一般是由行政机构在主抓,而学术委员会则都在“讲学术”,于是乎客观上造成这两者的两张皮——校行政要把每天每课时的教学办好,学术委员会的资深教授则往往忙于参加、组织和召开国内国际学术讨论会。“一流教授不上课”、“搞教学的不如搞学术的”等问题就由此产生。然而,与日常教学不密切相关的学术权威性还是否存在呢?相反,如果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和主持高校作为学校本质的教学工作,那么岂不就是又一个“行政”机构了吗?所谓“教授治校”同样有可能成为另一种“行政化”。
 
以上种种,都不是一个在制度层面的简单顶层设计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深入到学校内部进行底层设计。要把包括学生课堂教学方式问题、跨学科具体交融的问题,甚至学生流动选课问题等在内的基本制度设定清楚,在此基础上进行更高维度的制度研究,才能真正树立起学术委员会的权威。但现在的情况是,很多顶层设计因为不切实际,经常变来变去,但真正教学与学术层面的制度问题,却没有多少设计“顶层”的人员去花心思研究。
 
此次教育主管部门的做法初衷固然是好的,但希望通过简单、行政化的规定解决微妙的学术问题,这本身便有些“浪漫行政”的色彩。无论是高校还是教育管理部门,都应该真正踏下心来,深入到高校的最底层,先将底层问题解决好,只有将这些基本问题解决好之后,我国的学术委员会制度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作者系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本报记者陈彬采访整理)
 
怎样才能成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熊丙奇
 
教育部在《规程》中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其用意是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其对学校领导担任学术委员会的限制,也是为了推进当前高校学术管理去行政化,可在笔者看来,真要学术委员会发挥作用,仅限定领导委员的比例,是远远不够的。要让高校学术委员会成为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需要从三方面努力。
 
其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民主选举。目前,我国已有不少高校成立了学术委员会,可学术委员会却很难发挥学术管理作用,而是成为摆设。原因在于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往往由行政部门委派,或者某些行政岗位的教授,“当然”地担任学术委员。这样产生的委员,显然无法代表学术群体的利益,主动参与学术事务的管理和决策,而只会对委任的行政上级负责。如果委员产生的机制不变,仅仅调整领导所占的比例,委员们“对上负责”的工作思路并不会有根本变化。
 
其二,学校行政领导实行学术利益回避,简单地说,担任行政领导就不再从事学术研究。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学在推进行政权和学术权分离,办法之一就是校领导退出学术委员会,这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学术权和行政权分离。在国外大学的学术委员会里,校长照样是委员之一,这是因为学者担任校长之后,从学术利益回避出发,往往不再从事学术研究,因此不会通过学术委员会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而是更好地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在行政领导继续从事学术研究的情况下,退出学术委员会只具有象征意义。而且,学术委员会还可能成为行政领导更好谋求学术利益、声誉的“工具”——领导已不参加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出的让领导获得某一学术声誉的决策,比以前领导参与学术委员会作出类似决策更有“说服力”。
 
其三,学术委员会完全独立运行,不受行政力量影响。此次《规程》明确规定,学术委员会“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作出校内终局裁定。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要做到这些,学术委员会必须有独立运行的空间,假如学术委员会不独立,挂靠在学校某个行政部门之下,是否启动学术不端调查,要听行政的指令,这怎么可能使学术委员会成为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举例来说,某学校校长涉嫌学术不端,学术委员会可根据调查结果,直接作出撤销校长学术称号的决定吗?还是不会启动调查,或即便启动调查,会为校长的不端行为辩护吗?另外,《规程》提到“直接作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这也就给行政干预学术决策留下了空间,要是学术委员会建议撤销,可学校行政部门不接受,学术委员会有何办法?
 
我国高校近年来屡屡出现学术腐败、学术不端丑闻,严重影响高校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公信力。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管理作用,这是遏制学术腐败、学术不端的根本之策。这要求学术委员会必须按照学术自治原则成立、运行,否则即便建立了学术委员会,高校的学术管理行政化思维依旧,这不仅不会拯救学术声誉,反而会进一步伤害学术声誉,加快舆论对学术的不信任。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如何把学术委员会制度落到实处 
 
■别敦荣
 
关于此次教育部发布的《规程》,据笔者观察,在高校中还没有引起太大的反响。因为在现行的高校领导管理体制下,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不可能通过教育部发布一个文件就能解决所存在的所有问题。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些基本条件的保障。这些基本条件包括学校领导体制的改革,教授们自身的学术管理能力的提高,以及现行的一些与学术委员会制度类似的教授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没有这些条件,学术委员会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只是追求建立学术委员会,而不考虑其是否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那就另当别论了。
 
《规程》尽管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可以看出,其主导思想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学术委员会制度。这一举措从改革的导向来讲是正确的,符合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怎样才能让这一制度真正得到确立、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从学校角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党委和行政在学术问题上的权力范围以及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权限。要把党委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关进笼子里。具体地说,包括该管什么,怎么管,该发挥什么作用,行使什么权力等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党委及其职能部门和校长及其行政职能部门不能无限制、无边际地干预和直接管理学术事务。
 
其次,从教师角度,教师们要做好参与管理学术事务的准备。教师要强化学术责任,在学术问题上要能够根据学术发展需要和学术本身的要求实施管理。这就需要教授们加强自身学术修养,包括教师的学术道德修养。在学术问题方面,教师的管理应当遵循学术本身的要求,而不是按照其他一些所谓的潜规则或者明规则来管理。
 
第三,理顺学术委员会与学校各种教授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所谓学术委员会制度,就是要实现教授共同治理学术的目的,其实质是一种学术治理制度。在学术治理制度中,现行的大学制度中已经设置了各种各样的委员会。譬如,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那么,这些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之间是怎样的关系?各高校都应当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并不是在高校简单地增设一个新的机构,也不是把所有类似机构都合并到学术委员会中来。要理顺这些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需要对制度进行整体设计。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很难提出一个理想的模式。何况,即使提出了一个模式,要求各高校按照统一的模式去实施也不现实。而学术委员会在现行的高校领导管理体制下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它的工作机制应如何设计都涉及多方面的问题,有的甚至不是高校单方面能够解决的。
 
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党委会的全面领导、书记的直接干预,行政的全面管理、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力量的直接管理下,学术委员会从主任到委员是不可能真正履行职责的。所谓学术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就意味着其对学术问题,包括高校资源分配问题都拥有决策权。这才是最根本的。如果没有决策权,学术委员会就只是一块橡皮图章。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规定,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但第十三条又规定,学校下列事务,包括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矛盾之处十分明显,但这就是我国高校改革面临的现实状况:一方面要改革,另一方面又不能绕开现行的领导管理体制。
 
因此,笔者再次强调,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需要高校领导管理体制作出相应的改革,把党委和行政的权力限制在划定范围内。显然,这不是高校自身能够做到的,需要中央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厦门大学教授,本报记者韩琨采访整理)
 
高校去行政化的进步信号 
 
■杨德广
 
大学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基地。大学还开展科学研究,知识创新,为社会服务。可以说,大学里主要的活动是教师们所从事的学术性活动。他们教书育人、科研创新。因此,大学应该把学术问题的决策权交给教师。这是一所大学能否办好的关键。
 
然而,大学里普遍存在学术问题行政化的问题。大学在事务决策时没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权,甚至有些时候根本没有听取教师的意见,或由学校领导直接决策,或由行政机构操作一些学术事务。而这次教育部颁发《规程》,是回归学术思路、高校去行政化的重要举措。
 
以教师为主体的学术委员会来解决大学里学术事务,有利于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制约行政权力,扩大教授权力。而在具体做法上,《规程》的内容有值得肯定之处,也有需要各高校再细化研究的地方。
 
首先,学校领导是否应该参加学术委员会。《规程》对此规定得比较客观,提出的“3个1/3”的原则是可取的。因为许多学校领导本身也是教授,他们对于学校的整体情况比较了解。
 
如果学术委员会中缺乏学校领导层面的教授,仅由学科带头人身份的教授组成,是不完善的。这些学科、专业带头的教授对自己的研究领域精通,但是对全校未必熟悉。所以,在成员组成方面,学位委员会中有若干学校行政部门或党委的领导,有利于从全校角度考虑问题,避免盲点。与此同时,这些成员的学问和人品无疑都应该是优秀的。成员产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由民主程序产生。
 
需要提醒的是,《规程》只是教育部颁发的原则性条例。而我国普通高校有2400多所,有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职业技能型大学,不仅在类型、层次、功能等方面有很大差距,而且在规模、专业门类、管理体制等方面已有很大不同。因此,各校应从本校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譬如,学术委员会可以讨论教师聘任问题,学科专业设置问题以及硕士点、博士点审批问题。但是有的学校已经有了学位委员会、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等机构,某些机构的权力也未必在学术委员会之下。那么,成立学术委员会之后,各项权力交由哪一机构执行?这些都是需要具体考虑,再多方听取意见,予以明确。
 
虽然学术委员会应该发挥作用,实现教授治学。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也不可过多地把与学术事务并无太大关联的事务,都交给学术委员会讨论。也就是说,需要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予以细化,明确性质,同时明确学校各机构的具体职能。
 
另外,《规程》中提到,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这是一个积极的做法。在笔者看来,校外特聘委员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在学术委员会中有投票权,另一类虽无投票但有话语权,学术委员会可以事先听取这类成员的意见。
 
总而言之,教育部关于高校学位委员会这一文件的出台,是我国高等教育进程的一大进步,是教师更好地参与学校管理,实现教授治校的必由之路。只是各校需要再制定一些细则。我相信,若干时间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会进一步完善,逐步去行政化的高校也会有更好的发展。
 
(作者系上海师范大学原校长,本报记者韩琨采访整理)
 
学术委员会不是小圈子 
 
■储朝晖
 
高校原本都设有学术委员会,但时常沦为一种形式、一个摆设,缺少实质的内容。表现为在学术委员会中,行政人员起到决定的作用,反而真正的学者没有决定权。这次出台《规程》意见征集,教育部的目的是把学术委员会做得相对来说更加贴近学术的本意。在目前国内高校学术委员会情况相对混乱的前提下,这是一个让大学更像大学的重要措施。但是,文归文,实质如何,还要看各高校的执行效果。
 
前些年,温家宝同志提出支持教育家办学。这是健全的大学发展的必然选择,但自那时起就遇到了重重障碍,除了体制上造成的各种权利边界不清,责权不明,最大的障碍是大学里有很多挂了教授之名却学术水平不高的人。这些人的存在,与过去长期形成的评价体系相关。
 
我在长期调查中发现,虽然这些人有大学教授或博士的头衔,但是他们不是真正的学人。他们的立场并非学人立场,情怀也非学人情怀。他们总是在真理面前表现出傲慢的态度,好像一个人拥有权力就拥有了一切;同时,他们在权力面前又显示出低微的嘴脸,在利益面前表现得趋炎附势。他们作出判断和选择的标准不是真理和事实,而是权势和自己的利益。由于有这些人的存在,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作用依然有限,预期被大打折扣。
 
当下,净化大学环境需要的是大学里有更多真正的学人,把真理作为自身的追求,以客观的事实为判断标准,以是否符合规律作为判断的依据;而不是以利益为判断的标准,以权势为判断的依据,以抽象化、概念化、虚构的教条作为判断的依据。真正的大学应该如此,否则再怎么改革,永远停在原地。
 
大学应该怎么做?大学应该让敢于说真话的人有生存空间,而不是谁符合领导的心意谁就能获得好处。在这个净化的过程中,我认为,要更加注重开放,不能让学术委员会变成一个小圈子——极少数人或符合领导心意的人才能进入学术委员会,这样是无法办好大学的,这也是长期以来大学“越变越小”的背后机制之一。
 
在我看来,学术委员会必须完全由真正做学术的人直接选定。1912年颁布的《大学令》仅指定校长为评议会当然议长,其他成员则为各科学长与教授互选产生;各科教授会以学长为议长,教授为成员。1926年清华大学所订《清华大学组织大纲》明确评议会以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以校长、教务长及教授会互选之评议员七人组织之”;教授会则“以全体教授及行政部各主任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教务长为副主席”,教务长则由教授会选举评议,学系主任由教授、教员推举。教育部近日公开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指出:“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实际上,在高校已经过度行政化的情况下,可以在《规程》中明确扩大选举的范围,比如“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3”这一比例提高到2/3,甚至更高。在这个过程中,大学要真正地把学术委员会变成一个大圈子,而不是一个仅供行政差遣的小圈子,才能更加真实地反映学人的声音。
 
(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本报记者温才妃采访整理)
 
警惕“难以履行”的地带 
 
■唐安国
 
目前,学术委员会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按照教育部《规程》,学术委员会拥有执行、审议、决策等多方面的任务。但是,学术委员会委员与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匹配。一些学术委员会一年仅开1~2次会议或一学期开1次会议,作为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只开1~2次会议显然是不够的。而如今,即便学术委员会被赋予重要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陷入难以履行的困境。
 
何以说难以履行?
 
首先,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属于兼职性质,本身有繁重的本职工作。目前这种状况很难改变。《规程》的本意是希望学术委员会做得更加规范,但是,如何支持这个机构,保障机构的运行?现在还强调得不够。教育部在赋予学术委员会权力之时,既要有制度规程,还要有人员支持。譬如,意见中“说不低于15人”,但万人以上的高校一般需要30人以上,同时可以成立两级学术委员会,学院层面设分学术委员会,学校层面设总的学术委员会,如今不少高校都如此开展,这也减轻了学术委员会成员精力不足的矛盾。类似这样的举动,还要不断探索。
 
其次,学术委员会委员该怎么发挥作用,他们又被赋予了哪些权力,尚无明确的说法。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可是,怎样选举,是在教授层面推选,还是在副教授层面推选,由谁来推荐,说法还不明确。事实上,目前高校学术委员会大多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采用的是遴选,拟定一个候选名单交由党委决定,最后由校长聘任,征求候选人意见参加。这种做法离真正的选举还是有一定的距离,是选举就要有候选人、有投票,在我印象中,以及近年硕士论文中反映的情况,高校少有为学术委员会委员选拔投票的行为。
 
问题不单单如此,走民主程序是一个相对麻烦的过程,许多大学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对学术委员会的选举并不感兴趣。因为大学里始终有一种“领导说了算”的氛围。不少教师仍会忌于行政权力强于学术权力,认为学术委员会不过是校长的附属机构、参谋班子,因此改变教师观念也是一个方面。
 
建立民主、科学的学术委员会,重要的一点在于大学本身的重视。要真正体现教授治学,必须让教师明白权力的范围。第九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了解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要求;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作为一名学术委员会委员,他应该要有知情、参与、表决、监督的权力。
 
比较高层次的教学、科研活动,比较敏感的高校话题(如职称评定)在制定条例时要更加细化。如今的制度是党委作出最后的确定,但事实上,确定的前提必须是经学术委员会同意,方得以在党委会上讨论。必须明确规定,哪些事情学术委员会与校长发生分歧,要以学术委员会为准,哪些可由校长决定。在条例的范围内,行政不能凌驾于学术之上,切忌出现在学术委员会否定之后,到另一个场合又提出来讨论的情况。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所长,本报记者温才妃采访整理)
 
《中国科学报》 (2013-10-31 第7版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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