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波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3-1-24 9:29:16
选择字号:
中青报:学生作弊高校该不该公示
 
临近年关,高校期末考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最近,有不少新闻报道,国内高校大多以张榜公示的形式处理考试作弊。比如,武汉理工大学在教学楼、图书馆大厅的电子显示屏上公示在英语四六级考试、期末考试、重修课程考试等考试中舞弊学生的姓名、专业、班级及舞弊方式等信息;西安一高校在教学楼门口的大屏幕上公示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性别、籍贯、学号,违纪方法及处理办法,并在教学楼张贴“白纸黑字”的公告;黑龙江某高校大四学生考试舞弊的公告,还从校内网“翻墙”到了公共互联网,流传在外的污点信息让学生备受煎熬。
 
高校张榜公示处理舞弊的考生,这在国内高校中很常见。如今高校的考试诚信氛围每况愈下,在遏制作弊的问题上,高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此类做法,向来还存在很多争议,争议的焦点大多集中于对学生个人隐私的侵犯。
 
2012年8月末,世界最著名的大学哈佛大学也曝出了一桩学术诚信丑闻,在该校的一门春季课程中,近一半上课的学生涉嫌在期末考试中作弊,这也算是哈佛有史以来最大的作弊案。对此,哈佛大学官方发布公告确认该项学术作弊事故,但校方拒绝透露相关课程名称与学生情况,称“联邦隐私权法禁止学校公布相关学生姓名”。
 
对于该不该公示舞弊学生姓名,美国大学有法可依。反观国内,似乎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撑目前高校的做法。
 
2012年1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新修订发布,对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的国家考试做出了统一的规定,该处理办法并未涉及高校学期内部考试,在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程序这一章中,也并没有具体说明要不要“公示”,期末考试对高校来说似乎更是一件“家务事”,大多由高校自己酌情处理。
 
其次,我国现有法律对“隐私权”的解释大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阐释得比较零散,不够系统,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外延等也并没有确定下来。虽然“公示”似乎是高校处理作弊现象普遍默认的做法,但也有高校选择不公示。而且,在具体公示的内容选择上也存在差别,有的只公示学生的部分信息,有的则公示全部信息,这也很难界定此类做法是否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笔者以为,作弊现象难以避免,但在处理办法上还可以进一步改进。一方面,高校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有必要将舞弊处理的办法上升到法律层面,求得法律的支撑,处理的方式要更细则化;另一方面,也应加强诚信教育,这不仅要体现在新生的入学教育中,也要贯彻到大学学习的全过程。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
 
 打印  发E-mail给: 
    
 
以下评论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科学网观点。 
SSI ļʱ
相关新闻 相关论文

图片新闻
首张另一星系中的恒星照片出炉 《自然》(20241121出版)一周论文导读
清华这位院士搭建了一座室外地质博物园 科学家完整构建火星空间太阳高能粒子能谱
>>更多
 
一周新闻排行 一周新闻评论排行
 
编辑部推荐博文
 
论坛推荐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