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芬兰高等教育秉承了北欧福利制度的特征。但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新自由主义和全球化的影响下,芬兰逐步在高等教育中引入市场机制。其改革的过程以及出现的不确定的因素,值得我们思考。
■蔡瑜琢
芬兰高等教育以福利社会理念为基础。这一基础决定了其自身的发展有如下特点,比如体现了计划体制的特征。芬兰《高等教育发展法(1967-1987)》规定,招生规模和学科结构计划需要根据国家对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确定。政府对大学实行中央集权式的管理,这主要体现在人事和财政方面。但在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内,高等教育也保持了较高学术自主权。
尽管这一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市场环境的一些不利因素,但在全球化影响下,芬兰不可避免受到市场的冲击而面临挑战。首先,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其次,由于长期受福利制度和理念的影响,芬兰高等院校缺乏市场和竞争意识。第三,芬兰高等教育的免学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收入再分配不公的现象。第四,芬兰政府对大学教育的拨款主要依据招生数量,而这个数量依据对未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模式的特色。
市场化改革促成双轨制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西方国家开始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减少国家及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投资的比例,同时增加非政府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二是强化高等教育与经济部门的联系;三是加强私立高等教育的作用。而高等教育中的“市场”更确切地说应该是“准市场”。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公共机构的部门间模拟市场行为,但是政府监管和财政仍在协调机制中保持和发挥着重要作用。芬兰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
首先,高等教育的发展从简单的规模扩张转向为国家重大经济和工业政策以及发展服务,大学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期间,芬兰设立了以实践和应用为导向的29所多科技术学院。这些院校很快成为与芬兰研究型大学互为补充的高等教育部门,形成了芬兰双轨制的高等教育体制;其次,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也从集权和计划模式逐渐过渡到通过立法、经费分配和监督来管理的方式。大学和多科技术学院的办学分别遵循《大学法》和《多科技术学院法》。《高等教育学位管理条例》则规定了高等教育学位的颁发。芬兰高等教育的评估由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完成。
新大学法或打破福利社会传统
2008年,芬兰教育部提议出台新的大学法,并对大学的改革提出了具体目标,涉及大学管理体制、学校领导结构、财政和留学生学费等方面。该提议于2009年6月获议会通过,新的大学法从2011年1月1日正式颁布执行。此外,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还包括2009年开始的大学合并。
芬兰此次改革的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大学合并,提高办学效率和竞争力。芬兰政府已经意识到提高大学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对于本国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开始对高等教育进行结构性调整。主要措施是通过院校合并,精简学校的数量,扩大和提升学校的规模和实力,从而打造出更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学。
其次,改变政府和大学的关系,扩大办学自主权。新大学法颁布后,大学不再是政府的附属,而是成为具有更多办学自主权的法人实体。大学法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公共法人,这类法人依据大学法设立;另一类是基金会法人,这种法人是依据基金会法设立。两类大学的共同目的在于实现大学法规定的各项使命。
第三,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社会参与。大学法颁布后,学校将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任命校长,校长在学校行政管理上的权力也更大。董事会成员由学校教职工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委员会选举产生。按照新大学法的规定,至少40%的董事会成员为校外人士,校董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则必须由校外成员担任。
最后,引入国际教育收费制度,推动教育产业。传统上,芬兰对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免收学费,但是新的法律允许高校在两个条件下征收来自欧盟和欧洲经济区以外学生的学费。第一,如果一个学位项目由第三方委托培养并付费,学校可征收学费。第二,从2010年起,经过教育部审批通过的硕士学位试点项目可以征收学费,但是学校需要为试点项目的国际学生提供奖学金的机会。
对新大学法规定的市场化改革方案,芬兰也有一些不同意见。主要的担心是市场化会导致教育质量下滑、国际留学生入学机会不平等等问题。更有人士认为,如果对国外留学生开收费之先河,则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也会对本国学生征收学费,从而在根本上打破福利社会的传统。
《中国科学报》 (2012-06-20 B3 思考)